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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5日 政策文号:青公规〔20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3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对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管理措施一、限制通行区域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部行政区域和崂山区建成区。二、限制通行时间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全天二十四小时。三、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限制通行区域依法设置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止通行及引导分流标志,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违反规定驶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记分。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违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处理。四、保障措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所有人住所在限制通行区域内,因保障生产生活确需在限制通行区域通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五、本通告自2023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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