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三)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五)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六)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四条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公司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五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处理涉及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应当安排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审核。第十六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司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第十七条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省属企业公司律师、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公司律师,加入山东省律师协会;其他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加入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国有企业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遴选工作,可以设置公司律师岗位,招录或者选任具备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发展公司律师队伍。根据国有企业法律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研究建立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公司律师职称制度。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先行探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公司律师职称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可以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司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评估、督办等工作流程。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企业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律师。公司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司律师档案,将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第二十一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司律师职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司律师培训计划,对公司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公司律师参加培训和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第二十三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司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在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参照适用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0日。山东省司法厅以前制定的有关公司律师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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