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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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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辖范围划分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遵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高效便民”的原则,以用工所在地为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二、管辖范围划分内容(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1.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属国有企业。2.黄三角农高区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3.其他应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二)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管本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1.辖区内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东营用人单位。2.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其他应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管辖的用人单位。(三)特殊情况的管辖。1.跨县区、市属开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出现违法用工举报投诉案件的,由用工所在地县区、市属开发区管辖,相关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应当予以协助。2.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由用工所在地县区、市属开发区对其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对用人单位实施的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检查处理,可按程序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4.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对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但不属于本辖区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按照“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动受理”原则,应当先予以受理,通过联动平台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对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按程序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检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管辖的用人单位,查处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管辖的案件。三、有关要求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要立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开展监察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效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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