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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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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邹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规定,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关规定,经过对《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邹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邹城市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等文件评估,决定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同时,对《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予以废止。现将有关评估结果通知如下:一、对《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邹政发〔2022〕3号)作出修改:删除第四十一条。二、对《邹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邹政发〔2022〕4号)作出修改: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三、对《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办字〔2020〕41号)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与第五条调换顺序。(二)将第七条的第(三)项修改为“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物业公司的由物业公司代收,无物业公司的由居民所在社区居委会代收。”(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应与代收单位签订代收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支付代收服务费用,代收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实际收取额的10%。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及时上缴,严禁代收单位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四)将第九条的第(一)项修改为“城镇居民常住人口按每户每月5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将第(四)项修改为“餐饮业、歌舞厅、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美容、美发、健身、物流、快递、教育培训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五)第十七条修改为“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38条规定进行处理。对自然人不按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济宁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认定为一般失信,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六)删除第十八条。四、对《邹城市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邹政办发〔2022〕4号)作出修改: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五、《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邹政发〔2018〕3号)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决定自2022年12月12日起予以废止六、《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邹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邹城市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中的修改内容,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登记号分别为ZCDR-2022-0010003、ZCDR-2022-0010004、ZCDR-2022-0020002、ZCDR-2022-0020003。对以上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见附件)。附件:附件1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docx附件2邹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docx附件3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docx附件4邹城市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docx邹城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WORD版】邹政发〔2022〕12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PDF版】邹政发〔2022〕12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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