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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8日 政策文号:青政办字〔2022〕70号 有效性:有效
各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6.3.3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救援实施方案,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6.3.4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科学划设安全警戒区,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及时搜救遇险失联人员,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移动现场物件时,应通过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形式保护事故现场。6.3.5针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救援要首先确定泄漏位置、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存量(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测算泄漏时间和泄漏量,查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危害,分析可能影响的危害范围及后果。及时收集泄漏点的周边情况并进行监测,对进入大气、水源等与居民生活有关区域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应采取停电、限制用火等措施,控制周围点火源。6.3.6事故现场救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首先确保人员安全,严禁盲目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发现存在威胁抢险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时,现场抢险组组长有权暂停救援,撤出抢险救援人员,并迅速上报专项应急指挥部;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做出暂时终止救援的决定。6.4扩大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发展情况,现场指挥部应会同技术保障组及时分析研判,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应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国家、省层面有关方面请求支援。国家、省层面启动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汇报前期事故处置情况,提出当前存在问题,并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6.5应急联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区(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区(市)政府应完善与周边区(市)、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6.6响应结束经现场抢险组、技术保障组会商,确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指挥长提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现场需要继续监护的,应安排有关人员留守监护。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市)政府、新闻发布和报道组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消除负面信息影响。8恢复与重建8.1善后处理(1)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指导事发单位全面检查事故现场,消除事故隐患,做好生产恢复工作。(2)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3)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4)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归还或补偿。8.2社会救助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8.3保险理赔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人身保险的赔付工作。8.4总结评估(1)应急评估总结。市、区(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形成评估总结报告。(2)事故调查。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市、区(市)政府应如实全面提供各种资料,认真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的事故调查。对较大和一般事故,市、区(市)政府应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认真查清事故的起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提出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9应急保障9.1队伍保障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过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第一响应力量,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控制灾害事故规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主要力量,各类社会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9.2物资装备保障(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区(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区(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救援器材、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保持完好。(3)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配合协调解决。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解决。(4)区(市)政府要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5)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9.3通信、供电保障(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确保通信畅通。启动响应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2)根据救援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通信、供电保障指令,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动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影响区域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供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供电、应急照明等供电保障工作。9.4交通运输保障公安部门依法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开通应急“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9.5治安保障公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治安防范,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9.6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9.7经费保障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企业承担,事故责任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10宣教培训和演练10.1宣传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普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10.2培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态化的专业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10.3演练市、区(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1责任追究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附则12.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12.2预案修订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管理。12.3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12.4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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