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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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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本意见所称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是指东营区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车辆、行人安全,充分发挥道路功能,在道路沿线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栏、诱导屏、技术监控设备及其配套的平台、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辅助设施。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分级保障”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程序制度,不断提升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明确职责分工(一)公安机关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年度建设管理意见,指导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具体负责所承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负责按照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整治。(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中心城区“四至范围”通报公安机关和住房城建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三)住房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所承担的新建、改建、扩建(含综合整修,下同)城市道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指导监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和交通隔离栏的保洁、绿化工作;负责按照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整治。(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穿越中心城区普通国省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更新及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管理;负责按照职责做好所管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整治。(五)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所承担的旅游交通标识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按照职责做好新增旅游标识牌的备案许可。(六)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七)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施工手续审批工作。旅游景区、商贸园区、工业园区、城中村居等其他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内部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完善、调整、更新和日常维护,接受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三、完善程序制度(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1.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2.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建设单位要按照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吸收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日常维护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资产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并附验收合格证明、资产明细、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及维修合同、设备质保文件、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复印件。移交前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二)既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1.完善、更新既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先急后缓、分批实施”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会同东营区政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负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建设内容和实施单位。相关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日常维护。2.尚未移交公安机关的既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建设管理单位会同市公安局进行全面排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整改,建设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东营区政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日常维护。3.后建道路与既有城市道路对接,或其他建设项目在既有城市道路开设出入口等情形的,由后建单位负责调整、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日常维护。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由资产管理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时更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更新工作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业务指导。5.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列入年度建设管理意见的,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未按期实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标准未及时处置更新,存在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四、加强经费保障(一)东营区政府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含用电)的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平台建设应用、升级改造、日常运维等的经费保障。(二)负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市、区两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经费保障计划,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予以保障。已移交市公安局负责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护经费,按规定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东营区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时拨付市公安局,未拨付的,由市财政局通过体制结算方式按规定予以保障。(三)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临时确定的关于东营区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方面的重要建设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东营区政府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经费保障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市级文件政策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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