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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东政发〔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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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有序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特别是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改革,统筹做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的工作部署和省工作要求,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文物保护利用改革要求,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扎实推进我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努力做到提前发现和保护地下文物,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和前期运作成本,推动“拿地即开工”,实现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实施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入库储备前,原则上应当实施考古前置工作:(一)全市一级文物分布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二)全市二、三级文物分布区中,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增建设用地;(三)其他需要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建设用地。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经考古勘探单位调查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者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以不进行考古勘探。全市范围内已经进行过开发建设的拟储备土地或本意见实施前已纳入储备的土地,供地后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仍按原有程序要求(进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进行。三、工作程序(一)考古工作申请单位、实施主体、经费来源。1.申请单位。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工作的申请单位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熟化主体指定的单位。2.实施主体。国有建设用地的考古前置工作,由具有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或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确认的考古勘探单位(以下简称考古单位)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考古单位可以指导并联合市、县区文博专业机构开展考古工作,或与具有相关考古资质的单位合作开展考古工作。3.经费来源。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工作所需费用按照土地熟化主体的归属层级分级负担,由财政部门列入同级文物部门年度预算。本意见适用范围外的国有建设用地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二)考古程序。1.编制年度考古工作计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时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推送并提出考古工作需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考古工作计划。计划外的储备地块,申请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考古工作申请,一级文物分布区应当在土地储备前至少2个月提出,二级、三级文物分布区应当在土地储备前至少1个月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一次性考古工作确有难度的,可以申请分期实施。2.考古工作实施。(1)申请单位应当配合开展考古工作,组织完成拟储备土地考古工作前的清表工作并达到全面开展文物考古工作的条件后,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组织考古单位进场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确需考古发掘的,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许可后,委托考古单位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单位完成考古工作后,形成考古工作报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3)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预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后,如果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3.出具考古意见。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考古工作报告,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考古意见书。(三)考古工作结果运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考古意见书,按程序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入库工作。四、文物分布区划分及相关考古工作要求根据我市历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全市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级别文物分布区,文物分布区具体范围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划定公布。(一)一级文物分布区。土地储备前原则上应当进行考古勘探,根据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着重做好考古研究和资料整理。(二)二级文物分布区。考古单位在全面考古调查基础上,对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实施考古勘探。(三)三级文物分布区。考古单位在本区域内的考古工作以调查为主,对经调查确有需要的区域实施考古勘探。五、保障措施(一)完善工作机制。市文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市考古前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考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良好的考古工作秩序。(二)加强财政支持。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工作经费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土地熟化主体的归属层级,将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工作费用列入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确保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三)强化人才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与各大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力度,积极引进和培养考古专业人才,加强考古人才队伍建设,切实保障考古工作需要。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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