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7日
政策文号:青民发规〔2022〕5号
有效性:有效
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申报、审核平台和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更新平台。市民营经济局依托“青岛政策通”平台(http://zccx.qingdao.gov.cn)搭建“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系统”,为青岛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并与工信部平台对接。第二章评价和认定第七条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第八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遵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结合青岛市产业特色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市民营经济局发布并适时更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第九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自愿登录“青岛政策通”平台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合规经营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市民营经济局推荐。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各区(市)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向各区(市)主管部门反馈审核结果和审核未通过原因,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第十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七月份前开展,由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愿登录“青岛政策通”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向市民营经济局推荐。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各区(市)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向各区、市反馈审核结果和审核未通过原因,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局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十一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根据工信部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工信部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市民营经济局进行推荐。市民营经济局根据认定标准,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三章动态管理第十二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工信部平台进行自评,区(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推荐,经市民营经济局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民营经济局组织复核,区(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推荐,经市民营经济局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第十三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工信部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六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针对青岛市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区(市)主管部门、市民营经济局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第四章培育扶持第十七条市民营经济局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市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各区(市)主管部门对优质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第十八条发挥青岛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区(市)主管部门应制定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目标,加强分层分类服务,建立企业沟通机制,配备专属服务专员,定期走访联系企业,反馈企业诉求建议。第二十条用好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奖补、融资租赁奖补等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银行、担保等机构针对优质中小企业推出特色产品。加大供应链金融创新,推动更多为重点产业链提供关键配套或纳入政府采购的优质中小企业享受供应链金融服务、开展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对接登录资本市场。第二十一条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青民发规〔2020〕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前已被市民营经济局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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