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6日
政策文号:青民发规〔202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规范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管理,依据《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是指通过政策性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青岛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短期资金融通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贷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引导基金)与合作机构的贷款或投资资金共同构成,由受托管理机构、合作机构、合作银行按照约定合规使用。转贷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出资设立,重点用于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可以参照《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第四条转贷资金按照“政府引导、便捷高效、降费让利、平稳运行”的原则运作。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建立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五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局。第六条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管理制度,确定合作机构、合作银行准入条件,确定准入合作机构名单,协调解决转贷资金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为青岛财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转贷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运营。第三章合作机构和合作银行第八条合作机构是指在青岛辖区内注册的经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并与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转贷融资服务的机构。合作机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他可依法开展转贷融资业务的公司;(二)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三)配备专业团队,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独立承担转贷资金全部风险;(四)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九条合作银行是指与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同意通过转贷资金为企业提供还贷、续贷服务的银行。合作银行主要职责:(一)在转贷前向合作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二)审核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转贷资金的基本条件;(三)积极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合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按“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规定时限发放新的贷款,对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保证转贷资金安全;(四)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合理确定转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划为正常类。第四章转贷引导基金的管理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合作机构分别在合作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仅用于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第十一条转贷引导基金根据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需求逐笔进行配资。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划转转贷引导基金,保证转贷业务开展。第十二条转贷引导基金运营使用过程中,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的须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转贷引导基金产生的收益并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转贷引导基金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产生的收益归属于受托管理机构。第五章转贷资金使用要求第十四条转贷引导基金与转贷合作机构资金比例不低于1:2。第十五条单笔转贷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转贷费率不高于0.04%/日,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合作机构不得收取除转贷资金使用费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转贷资金的条件:(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型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二)原流动资金贷款属于正常类贷款,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三)信用良好,无恶意拖欠银行的行为和记录,无违法经营行为,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转贷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章职责分工第十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一)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合作机构评审工作,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及合作机构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监督转贷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负责组织转贷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绩效评价情况。(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转贷引导基金。(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提供地方金融组织相关行业监管规定,对联席会议移交的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的问题,按职能依法依规办理。(四)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负责指导银行机构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做到“应转尽转”。第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职责:(一)负责制定转贷融资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控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等;(二)做好配资、统计、汇总、分析等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相关工作;对日常业务开展过程发现的违规或重大问题及时报联席会议审议,并配合进行处置;(三)负责与合作机构、合作银行建立合作关系,会同合作机构、合作银行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四)监督合作机构、合作银行规范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五)按月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业务信息,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联席会议提交上年度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的审计报告;(六)按联席会议要求将转贷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行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七)承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确保转贷引导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第二十条合作机构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应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要按月将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如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采取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转贷资金或获得转贷资金后未用于偿还对应贷款的,合作机构应依法追缴。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并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的贷款,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导致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第二十二条申请转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各有关部门、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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