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中医药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加强多学科前沿技术与中医药深度交叉融合研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助力我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是由省卫生健康委在中医药领域设置的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优胜劣汰”的建设原则,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分类支持、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第四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筹措,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保障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是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编制并实施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发布建设指南。(二)负责审批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负责组织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考核评估等。第六条依托单位是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积极推进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为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提供人员、经费、仪器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二)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和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做好本单位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三)制定支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政策措施,赋予重点实验室主任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选人用人、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四)聘任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五)做好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管理,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第七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一)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中医药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保持先进性和引领性,每年在省部级以上课题承担、高水平论文产出方面具有示范性,定期组织高水平学术会议,为我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实验室发展目标、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合规使用经费,加强相关学术团队建设,营造良好创新文化和氛围。(四)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确定申报范围、学科布局、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向全省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评审。第九条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如下:(一)申报对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省内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教学、科研机构等。(二)运行基础。依托单位对实验室进行自主建设且有效运行2年以上,研究领域、方向和内容明确,近中远期建设目标定位清晰,科学问题凝练准确,区域优势特色明显,在省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能支撑解决山东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瓶颈问题。(三)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科研队伍专业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实验室主任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同类实验室工作经历,年龄在55岁以下,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四)科研能力。实验室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具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五年内固定成员主持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拥有获奖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等。(五)硬件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科研用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理论研究、软件开发研究等特殊领域、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六)配套支持。依托单位能稳定支持实验室的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和开放运行,每年为实验室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七)制度建设。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开放研究课题)、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八)开放共享。依托单位重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加强开放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九)安全诚信。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未受到各级部门行政处罚。实验室固定成员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第十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一)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有关单位按省卫生健康委申报通知,组织符合第九条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提交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支撑材料,按要求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二)省卫生健康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第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予以认定。第十二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验收、考核评估。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第十四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本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由5~9名国内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3人,每届任期三年,委员聘任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岁(院士除外)。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十五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第十六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第十七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第十八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开展社会服务。第十九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优势创新资源,加强与其它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协同创新,通过学术交流、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交流。第二十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第二十一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托单位报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评估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主任、研究方向等变更事宜。第二十二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撤销其资格。(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五)存在学术不端、师德师风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对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撰写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第二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须参加评估。第二十五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学术贡献和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第二十六条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形式审查与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抽查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探索“绩效导向、同行评议”等创新模式。第二十七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评估等次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一)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团队成员申报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推荐申报国家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并继续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序列。(二)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等次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经再考核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序列。(三)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序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经费由各依托单位筹集和投入。鼓励引进社会资金支持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