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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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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邹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济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邹城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邹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党的建设为统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的胆略气魄,学太仓、赶胶州,大力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战略,打造产业强市、建设“双百”城市,全面振兴乡村、突破文化“两创”,倾力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守好一排底线、营造和谐环境,引领广大党员干部扛红旗站排头创一流、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奋力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市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副市长、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市长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安排出市(出访)、休假。特殊情况时,由市长安排其他市政府领导进行工作补位。九、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十一、市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注重预期引导和风险防范,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产权保护,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十四、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防范各类风险,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十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力办好民生实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六、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数字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对标全国一流、全省领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平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十九、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二十、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二十一、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并予以公布和备案。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二十二、严格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要履行法定程序;内容不得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十三、健全完善法律咨询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公职律师等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二十六、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控性等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十八、市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市委领导下与市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党外人士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二十九、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市政府各部门要落实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文稿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三十三、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方式向社会公开。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对政策性文件,通过简明问答、图解、视频、音频、动漫等形式进行解读。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起草单位做好解读工作;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三十四、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三十五、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汇众智、定政策、抓落实。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畅通网络在线问政等政民互动渠道,加强互动交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三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纪律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为契机,着力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突出抓好初信初访办理和信访积案攻坚化解工作,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事项,扎实开展领导干部公开接访、下访工作,定期接听“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用好第三方评估手段,健全完善正向激励、考核评价、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第八章会议制度四十二、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四十三、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市政府下列重大问题:(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二)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四)重大改革事项;(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六)重大项目安排;(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市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况邀请市纪委监委、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邹城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邹城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市级预算和预备费安排等重要事项;(三)讨论需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四)审议市政府部门、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五)研究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六)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重点事项;(七)其他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四十七、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四十八、对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按程序报送分管副市长确定,并报市长同意。属于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经沟通协调的事项,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四十九、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主办部门填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单》或《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单》,除特殊情况外,会议议题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运作,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批。五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市长确定。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加。五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经市长审定后印发。五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坚决合并,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坚决反对以会议落实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镇(街道)对口部门,不请镇(街)政府负责人参加。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前请假,并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名、报到时间的,要按限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原因。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会议期间要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模式,不得交头接耳、来回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五十五、国家、省、济宁市政府部门通过有关部门商洽在邹城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安排。第九章公文处理五十六、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严格控制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五十七、确需向市政府书面请示、报告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得以“参阅件”“呈阅件”“请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报送市政府的报告性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紧急程度。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五十八、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需上报市委的,由市长签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以正式报告形式回复办理结果。五十九、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二)须由市政府向济宁市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三)须由市政府与济宁市政府有关部门、外地县市区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和政策措施;(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六)答复市政府部门和镇(街道)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六十、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对公文内容审核把关。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并在公文签批单上签名同意。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人会签。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别复杂的事项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申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六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六十二、公文签发权限:(一)以市政府名义报济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发;(三)市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四)各镇(街)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市长签发;(五)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签发;(六)已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市长或副市长授权,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涉及业务工作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市政府授权部门行文。六十四、切实改进文风,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市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三)上级文件内容已十分明确具体,根据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措施的;(四)对济宁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五)属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业务工作部署的;(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凡属一般性工作安排,能够在短期内落实办结,不涉及新的政策内容,部门职责权限明确的,不印发会议纪要;(七)领导讲话、各类协议;(八)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市政府领导不与会的会议通知;(九)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组成人员会议的通知;(十)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发生变动的,由该议事协调机构或其办公室自行调整。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种报送市政府的简报,并按有关程序备案,每期简报控制在2000字以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公文,凡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在《邹城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推广电子公文等办公信息化手段,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六十五、市政府印章,须经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市长印章,须经市长或市长授权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市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以上领导同意方可用印。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第十章政务信息工作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部门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六十七、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重要社情民意;(三)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政策过程中,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四)国内外智库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有价值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五)其他地区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六十八、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围绕中心工作、贴近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信息网络健全、高效运转。第十一章政务督查工作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七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内容包括:(一)上级党委、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三)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四)市委、市政府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六)市政府负责承办的各级领导的批示件;(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七十一、省、市重点工作,全部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台帐,清单化管理、“蓝黄红”标识,构建“政府部门周盘点、分管副市长旬推进、市长月调度、市镇一体强督查”落实机制,说了算、定了干、按期完。七十二、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全覆盖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市直部门、单位不得开展政府督查,不得向镇(街)下发督查通知。七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督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组织实施部门形成督查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立项后开展督查。专项督查以业务部门为主开展,相关责任部门配合,对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及时形成督查报告。七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帐整改。完善“立项—交办—承办—反馈—核查—销号”流程,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七十五、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工作成效好、成绩显著的地方、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视情采取督办、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督查结果与政府部门年终考核成绩挂钩,按照相关规定和权限实施加减分第十二章数字政府建设七十六、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政府运转、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字机关建设,强化数据资源利用,推动管理方式创新,强化政务服务品质供给,打造高效、节约、便民的数字政府。七十七、聚焦“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深化“一站式”便民惠企服务,全面实现“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创新市场监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无证明城市”建设,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应用。七十八、推动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聚焦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应急响应、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深化数字技术在城市治理领域的创新应用,形成数据驱动、精准精细的城市治理新模式,全面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第十三章工作纪律七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八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济宁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八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八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党组成员出差(出访)、学习、离岗休假、探亲、就医等,应事前报告市长,并按要求向市委报备。各镇(街)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学习、离岗休假、探亲、就医等,须按规定提前3天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外出或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遇有重大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返回工作岗位,做好处置工作。八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八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十四章廉政和作风建设八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意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八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八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八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八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持之以恒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上级部署、决定、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九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树牢“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标准境界,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事争一流、唯旗是夺,推动各项工作争先进位。九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调研活动乘车、食宿、新闻报道等严格按规定执行。九十二、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镇(街)、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九十三、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济宁市政府关于地方接待工作的规定要求,简化接待程序,严格接待标准。上级领导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重要外宾或国内外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访,以及在我市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合作项目洽谈等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拟定接待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以便市政府领导及时掌握情况,统筹安排工作。九十四、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各镇(街)、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题词、题字、作序。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按规定提交市政府研究后,报请济宁市政府批准。已经济宁市政府同意举办的活动,统一组织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九十五、市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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