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办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申报企业基本情况和仓储设施情况等备案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粮食收购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二)仓储设施基本情况:仓房地址、容量等。第五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前或者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第六条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变更备案。第七条粮食收购企业对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粮食收购企业申报备案可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以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提交《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的方式办理,也可现场办理。备案办理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精神,提升备案管理“一网通办”能力,方便企业备案。第九条备案办理部门收到《备案表》后,属备案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备案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企业。属备案范围,但填报信息不完整的,备案办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信息。申报企业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办理部门的备案办理时限。申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信息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申报。《备案表》一份送达备案企业,一份由备案办理部门存档。第十条备案办理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法律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填写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备案办理部门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备案无关的材料,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备案办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第十三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档案,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定期报告等情况的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日。附件: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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