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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2〕2...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新修订的《东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东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海上突发事件风险分析1.6与其他预案的关系2组织体系2.1市海上搜救中心2.2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2.3县级海上搜救中心2.4专家组和咨询机构2.5水上搜救力量3预警预防3.1海上风险预警等级3.2信息监测与通报3.3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3.4预警预防行动3.5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4应急处置4.1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4.2接警与核实4.3报告与通报4.4先期处置4.5分级响应4.6现场指挥4.7水上搜救行动中(终)止4.8善后处置4.9媒体应对和信息发布4.10搜救后评估4.11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图5应急保障5.1人力保障5.2资金保障5.3装备物资保障5.4安全防护保障5.5医疗保障5.6交通运输保障5.7通信保障6预案管理6.1编制修订6.2宣传教育6.3预案演练7附则7.1名词术语7.2预案解释部门7.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全市防范和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搜救水上遇险人员。1.2编制依据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2.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边、双边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1.3适用范围1.3.1东营市行政区域和东营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1.3.2发生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和东营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经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由东营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应急反应行动。1.4工作原则政府领导、社会参与、防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1.5海上突发事件风险分析东营市海岸线长约463千米,管辖海域面积约7800平方千米,西临滨州,北接天津,东连烟台,南与潍坊交界;有横亘东西、纵贯南北近海航路8条,现有东营港和广利港两个主要港区和黄河口水上旅游航线,生产性泊位58个。海域有中石化和中海油两大海上油田,建成海上安全作业区9个、各类海上石油平台160余座,东营港4个10万吨级码头和10万吨级进港航道等重点项目正在建设,25万吨单点系泊工程和广利港风电出运码头加快推进,规划建设海上风电场8处、光伏发电场4处,海域施工作业船舶、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舶、渔业船舶交织,亲海活动频繁,是山东沿海船舶流量密集、通航环境复杂的海区之一。总体看,随着东营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海洋强市”建设,全市海上安全形势严峻复杂,发生重大海难的风险偏高,海上应急保障能力仍需加强。1.6与其他预案的关系《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组织体系东营市水上搜救组织体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海上搜救中心,专家组和咨询机构、海上搜救力量等组成(详见附件1)。2.1市海上搜救中心2.1.1组成和职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设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东营海关、东营海事局、东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武警东营支队、东营海警局、省机场管理集团东营机场有限公司、各县区政府、东营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胜利油田分公司生产运行管理中心、北海航保中心天津航标处、北海航保中心天津海事测绘中心组成。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下,负责全市水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拟订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2)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3)划定沿海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水上搜救责任区域;(4)组织开展水上搜救应急值守;(5)组织水上搜救训练、演习和相关培训;(6)指导社会搜救力量能力建设;(7)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8)组织实施水上搜救补偿和奖励;(9)开展跨县级水上搜救责任区的工作协作;(10)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2.1.2领导机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协助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东营海事局局长、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局长担任。2.1.3成员单位职责(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做好水上搜救宣传教育工作。(2)市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水上获救台港澳同胞的遣返、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等工作。(3)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突发事件舆情监控工作。(4)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市应急局购置计划和动用指令,做好水上搜救所需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调度。(5)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学生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海上搜救科普宣传教育工作。(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水上应急抢险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及定位等信息服务,协调水上搜救无线电管理和水上搜救通信新技术应用支持工作。(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水上搜救行动陆上处置现场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以及路面管控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8)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做好水上搜救获救人员临时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9)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保障应由市级承担的水上搜救工作经费,协调指导做好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水上搜救行动现场环境监测等工作。(11)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城市园林水域水上搜救工作。(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交通运输保障,以及涉及水上搜救行动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1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内河水上搜救工作。(14)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遇险渔船、渔民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执法船艇、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负责做好东营沿海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工作和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海洋信息资料支持等工作。(15)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水上突发事件影响区域旅游团队安置与疏散等工作。(1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指导做好水上救援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援、伤病员收治等技术服务和医疗保障等工作。(17)市应急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水上救援行动,制定水上搜救应急物资购置计划,发布应急物资调用指令。(18)市外办: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水上获救外国籍人员回国和死亡、失踪外国籍人员善后处置等工作。(19)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和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搜救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辖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水上搜救行动;组织、指导做好本辖区水上搜救善后处置工作。(20)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负责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上搜救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辖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水上搜救行动;组织、指导做好本辖区水上搜救善后处置工作。(21)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做好东营市行政区域及沿海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预报、预警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水上搜救工作所需气象信息资料支持等工作。(22)市水文中心:负责河道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工作。(23)东营海关: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并为水上应急行动所需的跨国、跨地区海上搜救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为遇难人员(遗体)跨境运输提供出入境便利。(24)东营海事局: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行动现场通航秩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25)东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和后续处置的跨国、跨地区相关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为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人员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办理临时入境许可;对获救的不准入境人员实施看管直至遣送出境;为外国籍获救人员遣返提供出入境便利。(26)武警东营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水上搜救行动。(27)东营海警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行动现场治安秩序。(28)省机场管理集团东营机场有限公司:提供遇险航空器相关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组织、协调民航有关单位参与水上搜救行动,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便利。(29)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搜救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县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水上搜救行动;组织做好本县区水上搜救善后处置工作。(30)东营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31)胜利油田分公司生产运行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胜利油田所属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32)北海航保中心天津航标处:负责辖区内沉没碍航物的孤立危险物标应急设置工作;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演习演练。(33)北海航保中心天津海事测绘中心:负责辖区海上搜救行动航海保障技术支持工作;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2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是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办事机构,设在东营海事局,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东营海事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东营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决定,具体指导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水上搜救中心业务工作;(2)组织起草、修订《东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制度;(3)组织实施搜救应急值守,接收、处理和报告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4)发布和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5)组织实施水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6)负责跨县区、市属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水上搜救责任区水上搜救行动的协调;(7)组织实施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水上搜救行动的后评估工作;(8)负责水上搜救应急保障资金和搜救奖励、补偿、演习、培训等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和使用;(9)负责水上搜救专家组等咨询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10)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2.3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自然保护区设立县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辖区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搜救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2.4专家组和咨询机构市、县两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组织建立水上搜救专家组等咨询机构。2.4.1专家组由应急管理、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渔业、气象、水利、环境保护、石油化工、航运、救助打捞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2.4.2咨询机构包括引航机构、船检机构、危险品咨询中心、航海院校等单位,负责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市海上搜救中心可通过搜救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单位建立技术服务关系。2.5水上搜救力量水上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力量;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的武装力量;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务力量及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包括人员、船舶、航空器等人力物力资源。水上搜救力量负责在海上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员)的协调指挥下,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相关演习演练。3预警预防3.1海上风险预警等级依据《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将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详见附件2)。Ⅰ级为风险预警最高级别。3.2信息监测与通报气象、海洋发展和渔业、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发布专业预报、预警、速报信息,并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3.3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3.3.1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及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3.3.2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3.3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运用短信平台、新闻媒体、电子标牌和信息化新媒介等多种手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要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通知到相关单位、人员。3.3.4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范围为沿海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海上搜救中心和相关成员单位。县级海上搜救中心自行确定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范围。3.4预警预防行动3.4.1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收到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3.4.2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到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和其他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遵守市政府依法作出的的禁限航规定,避免发生海上险情事故。3.5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专业预报、解除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解除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4应急处置4.1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依据《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详见附件3)。4.2接警与核实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水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报告时,应当核实以下信息:(1)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以及联系方式;(2)遇险人数以及伤亡情况;(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名称、国籍以及载货情况;(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5)险情发生在海上时应当核实险情发生水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水深、浪高、潮汐、水温等气象、海况信息;(6)污染物泄漏、海域污染情况;(7)其他相关情况。4.3报告与通报4.3.1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在核实确认水上险情后,按照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等级,按规定程序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发生地点和船舶种类通报相应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和相关部门。4.3.2报告内容包括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4.3.3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水上险情报告时,应当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事发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向险情发生区域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发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通过省海上搜救中心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4.4先期处置4.4.1县级海上搜救中心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海上搜救中心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和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本县区(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主要任务包括:(1)按照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处置位置;(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务与救助措施;(3)根据搜救方案,统一调用、指挥水上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行动;(4)指定现场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工作;(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6)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评估调整搜救方案。4.4.2现场指挥(员)由事发地县级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并服从其指挥,主要任务包括:(1)组织、协调和指挥现场水上搜救力量开展水上搜救行动;(2)保持与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反馈现场情况和搜救进展,对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3)收集水上搜救行动现场照片、音视频等资料,提交海上搜救中心进行存档;(4)按照指令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水上搜救行动。4.4.3水上搜救力量4.4.3.1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专业救助力量、公务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主管部门派出,并下达搜救指令。其主管部门接到指令后,安排专业救助力量或公务力量参与救助行动。4.4.3.2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武装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出,在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机关指挥下,由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开展海上搜救行动。4.4.3.3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就快的原则协调参与开展救助行动。4.4.3.4接到海上搜救中心参与水上搜救行动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服从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协调指挥。(1)按照指令前往指定搜救区域开展水上搜救行动;(2)及时反馈搜救信息,对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3)收集水上搜救行动现场照片、音视频等资料,提交海上搜救中心进行存档。4.4.3.5海上搜救中心应当与相关水上搜救专业力量、公务力量主管机关指挥部门和军队指挥机关等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渠道。4.5分级响应4.5.1水上搜救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水上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海上搜救中心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等级水上突发事件由县级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应对。较大等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海上搜救中心处置能力的,必要时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等级水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在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影响县级海上搜救机构第一时间进行响应及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4.5.2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处置一般等级水上突发事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海上搜救中心给予协助。县级海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本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委会)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4.5.3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市级响应措施按照下列标准实施。4.5.3.1当发生一般级别水上突发事件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指导搜救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突发事件时,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人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市海上搜救中心视情派出有关负责人带领工作组赶赴突发事件现场,组织指导搜救应急工作。4.5.3.2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示和请求决策。4.5.3.3市级响应启动时,县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4.6现场指挥4.6.1为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险情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负责人以及救助力量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市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搜救应急,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4.6.2市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纳入市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在市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4.7水上搜救行动中(终)止水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或者终止,由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决定。做出海上搜救行动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本级政府(管委会)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4.7.1水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救行动或者暂时撤离救助人员,相关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救行动。(1)受气象、海况、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的;(2)出现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4.7.2水上搜救行动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水上搜救行动:(1)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流速等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3)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被控制,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4)水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4.8善后处置4.8.1伤病人员救治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委会)确定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伤病员的救助工作。4.8.2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委会)组织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应急、外事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等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4.9媒体应对和信息发布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或本级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水上搜救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水上搜救信息,或者编造、传播有关水上搜寻救助的虚假信息。4.10搜救后评估各县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水上搜救责任区一般等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后评估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较大等级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重大、特别重大等级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4.11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图(详见附件4)5应急保障5.1人力保障市和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应当在海上搜救中心配备专职应急值班人员。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健全水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值守。市和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委会以及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水上搜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水上搜救社会力量建设,组织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收集可参与水上搜救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5.2资金保障市和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应承担的水上搜救应急保障及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按规定使用、管理相关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5.3装备物资保障市和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水上救援基地,健全水上搜救设备和物资储备制度,推广应用水上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被确定为水上搜救力量的单位,应当配备海上搜救设施、设备,对船舶、设施、航空器和其他搜救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5.4安全防护保障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为其配备数量充足的防护装备。海上搜救中心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应当及时协调解决。5.5医疗保障市、县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医疗保障应急预案,确定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海上救援提供医疗服务保障。5.6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机制,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优先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海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专用应急交通工具,确保水上搜救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5.7通信保障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对水上险情值班制度,配备通信设备,并保持应急通讯渠道畅通。海事、渔业及航海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指配水上搜救用应急通信线路和频段,提供水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水上搜救行动的公共通信畅通,根据搜救行动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6预案管理6.1编制修订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编制、评估及修订工作。编制及修订预案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印发,并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编制或修订县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6.2宣传教育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积极开展水上安全和搜救应急知识、“12395”海上搜救电话等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职责开展有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6.3预案演练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水上搜救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形式多样的预案演练。7附则7.1名词术语(1)水上突发事件:即水上险情,指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内河、湖泊等水域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事件。(2)水上搜救责任区:指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湖泊、内河、水库、城市园林水域等陆上水域和由上级划定由本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的海上搜救责任区。(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7.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东营海事局负责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10月9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东政办字〔2010〕109号)同时废止。附件:1.东营市水上搜救组织体系框架图2.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3.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4.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图附件1附件2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海上风险预警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执行,具体如下。Ⅰ级:特别重大风险信息。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红色警戒潮位的高潮位。(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Ⅱ级,重大风险信息。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橙色警戒潮位的高潮位。(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Ⅲ级:较大风险信息。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黄色警戒潮位的高潮位。(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Ⅳ级:一般风险信息。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蓝色警戒潮位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5)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附件3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上突发事件。(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二、重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上突发事件。(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三、较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上突发事件。(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四、一般。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上突发事件。(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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