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嘉政办字〔2022〕11号
有效性:有效
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11)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各成员单位及职责(1)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客观地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新闻报道。(2)县市场监管局、县检验检测中心: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样品的采集和应急检验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检验情况。(3)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4)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应急处置;开展对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水生动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等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鉴定及应急处置;开展对畜禽产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应急处置;开展对林产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6)县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7)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工作,协助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就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9)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占道经营、无固定场所的流动食品摊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11)县民宗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清真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12)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突发事件发生后资金的到位及管理。(1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14)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15)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负责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污染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16)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酒店等旅游场所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17)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职责: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县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力量,及时处置并上报;参与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故处置需要,依法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县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能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指挥部总指挥确定。县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职能小组:1.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或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县纪委监委负责或督促指导当地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建,分管领导任组长。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决定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予以防范,并做好事件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4.检测评估组:由县检验检测中心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建,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资产,对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6.善后处理组: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他善后事宜。7.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组建,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物资保障方案,做好应急处置物资供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器材和物资,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8.新闻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建,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舆论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坚持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经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9.专家咨询组:由县食药安委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第三章应急保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第九条通信与信息保障启动应急机制后,县应急指挥部要派专人24小时值守,接听电话、传真。相关机构明确联系人,公布联系方式,确保通信通畅。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第十条医疗保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对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应立即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和指定急救机构,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第十一条人员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结合各自领域工作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第十二条技术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定性提供科学依据。第十三条物资与经费保障县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由县财政局提供应急处置资金,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地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助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第十四条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和交管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助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六条宣教培训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培训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演习演练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开展一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县政府组织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修订完善。第四章监测、预警与报告第十八条建立监测系统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农村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卫健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药安委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第十九条建立预警系统卫健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教体、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装、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第二十条应急准备和预防各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的镇(街道)和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上级应急指挥办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各镇(街道)应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县应急指挥办。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县应急指挥办应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通报有关镇(街道)、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政府。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分析信息,及时向县卫健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健局应当立即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研究防控措施;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向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镇(街道)应当按照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预防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第二十一条建立报告责任制度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2.下级向上级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3)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4)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科研院所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5)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6)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4.报告时限(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卫健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健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健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健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卫健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健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健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5.报告步骤(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或有关单位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6.事故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组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第五章事件分级及应急响应第二十二条事件分级按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红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橙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食品(食物)疑似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其处置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黄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V级,蓝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应急响应1.分级响应程序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和省级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启动III级、IV级应急响应。2.I、II、III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制度迅速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保护好现场。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县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工作,采取果断措施,紧急处置有关问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确定场地;组织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安抚及善后工作。3.IV级响应(1)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和报告单位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报告单位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核定为Ⅰ级、Ⅱ、III级级食品安全事故,依照国家、省、市级预案的规定执行,在国家、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IV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2)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卫健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健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1)响应级别调整当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随着时间进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由指挥部将有关情况向市食安办报告,建议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由指挥部向市食安办报告,建议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2)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第二十四条新闻发布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核实后,应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县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由指挥部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第六章后期处置第二十五条善后处置由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牵头,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第二十六条奖惩与责任追究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2.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5)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7)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总结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逐级上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二十九条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县政府批准发布,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修订解释并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三十条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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