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2日 政策文号:青建规字〔2022〕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山东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21〕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21〕6号)等文件要求,拟进一步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证书和标牌。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绿色建筑标识执行统一式样,其中,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申报单位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后,应将其在建筑或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的管理工作,认定和授予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组织推荐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具体工作由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实施。新建民用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5097)。工业建筑星级标识认定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星级标识认定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青岛市绿色建筑专家库,绿色建筑标识评审专家从青岛市绿色建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在土地划拨、出让及规划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并获得相应的绿色建筑标识,作为落实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证明。申请绿色金融支持的绿色建筑项目,宜在施工图审查后进行预认定,并出具预认定意见,预认定不授予标识。预认定内容包括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专项计算报告。六、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山东省地方标准设计、施工、运营、改造;(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七、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二)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文件;(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五)对申报资料、数据真实性及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二)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申报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予推荐申报,不予组织专家审查。九、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现场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未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半年内不接受再次申报。一星级项目专家审查结束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公告,授予证书。十、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认定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的绿色建筑星级;(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四)连续2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五)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六)不按规定悬挂标识。十二、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十三、青岛市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自觉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监督管理,公平公正进行标识认定审查工作,自觉回避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申报项目审查。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十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处理有关的投诉举报,维护市场秩序。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通知自2022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22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22日印发PAGEPAGE-5-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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