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审批效率,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注册地在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时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申请资质许可条件和要求,养护作业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二、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事项告知承诺的受理、审批,颁发资质证书工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事务机构会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工作。三、资质申请与许可1.申请路基路面乙级养护资质许可的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附件3-2)以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核实企业注册地是否在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承诺书、申请表填报是否完整、清晰。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制条件,并作出许可决定。3.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告知承诺制准予的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及其承诺事项。4.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应在取得许可的7日内,按照本细则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事务机构会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3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承诺事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四、失信惩戒1.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经核实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其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布,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许可方式。2.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证书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其与此资质相关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基于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证书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3.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五、其他事宜(一)注册地在山东省自贸区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许可。(二)对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在核查完成前不受理如下情形:1.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承继的;2.因申请人注册地迁出自贸区而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的。附件3-1行政机关告知书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有关规定,现就本许可机关实施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一、事项名称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山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三、许可条件申请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在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二)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详见本细则附件1)。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2.应具有压路机、摊铺机、铣刨机、挖掘机等技术设备。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四、申请材料(一)申请阶段提交材料清单:1.《山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路基路面养护乙级)》(不含证明材料);2.《告知承诺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核查阶段提供材料清单: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后,应在7日内按照《细则》附件2的要求,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承诺事项相应证明材料。五、承诺方式(一)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如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未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可以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二)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应随申请表一同提交告知承诺书,否则视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按常规许可程序进行审批。(三)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许可机关经形式审查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许可决定及告知承诺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并获准予许可的,许可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对申请人开展情况核查,核查结果对外公布。(五)申请人须遵守《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六、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许可机关及其委托核查单位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依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记录和公示信用信息,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二)许可机关及有关单位在执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已尽到一般审慎义务的,由于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山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