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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水利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审批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利局对《泰安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反馈。特此通知。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泰安市水利局2022年3月1日泰安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是取水许可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包括水资源论证篇、水土保持篇、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一)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资源或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退排水的;(二)位于国家、本省及本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区域的;(三)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的。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保密项目按照保密程序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篇(1)年取地表水一千万至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一百万至五百万立方米的;(2)在跨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3)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下的。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篇(4)市级审批、核准及备案的位于国家、本省及本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3.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篇(5)大汶河(济南、泰安界-戴村坝)、泗河、泮河、奈河、胜利渠河道管理范围内除省级以上审批权限以外的涉河项目;(6)县(市、区)际边界河道的边界段(处)及其上下游各3公里范围内建设的涉河项目。水利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审批权限的综合审查由最高级别权限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联合评审,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出具证照或文书,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涉及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和向省级报送的按原规定报批。第四条涉及总量控制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水影响评价审查手续。第六条项目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其中编制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的单位,需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第七条水影响评价报告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种形式。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均为报告表时,则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其他情况编制报告书。在报告书中,如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有符合报告表的,相应内容可以简化为报告表。(一)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1.年取地表水18万立方米以上(含18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2.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3.在泛洪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二)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1.年取地表水18万立方米以下4万立方米以上(含4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2.征占地面积在大于0.5公顷(含0.5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1千立方米(含1千立方米),且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三)年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四)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八条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另行规定。第九条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组织,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技术审查报告,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流程如下:1.申请: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水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2.受理: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结论。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齐补正的相关材料清单;3.审查: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4.审批:做出审批决定、制发行政许可文书。从受理申请材料次日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现场勘验、专家评审等不计入审批时限。第十条水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技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申请技术复审。第十一条项目通过技术审查后,项目单位申请水影响评价审查行政许可前,应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的水影响评价报告告知事项作出承诺,并提交相应材料。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以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审查手续的,审查机关应撤销对该项目的审查,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对项目单位不依法办理水影响评价审查手续、不按照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内容进行建设的,审查机关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公示。第十三条已经取得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复实施水影响评价中承诺的相关事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审批层级或委托权限,采取双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取水单位或个人已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但未按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申领取水许可证,逾期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按无证取水处理。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名称或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况,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履行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续的,应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同合作,建立论证互相参与、现场共同验收、信息及时推送的审管衔接制度。第十七条本规定关于许可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泰安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泰审批发〔2020〕6号)同时废止。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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