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9日 政策文号:鲁政字〔2022〕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22〕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印发。二、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节能环保等产业,推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高端制造等领域开展对日合作,加快形成开放创新新格局、产业升级新机制、绿色低碳发展新模式,努力创造中日地方发展合作新样板,为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提供强力支撑。三、青岛市政府要认真履行《总体方案》实施的主体责任,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推进机制,压实目标责任,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确保实现各项任务目标。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在政策实施、项目推进、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要对《总体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适时开展评估,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山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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