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8日 政策文号:泰工信产字〔202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新型工业化强市,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第三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具有优秀工业设计能力、管理机制规范并起到较强创新引领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机构)。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认定一次。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泰安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遵循绿色门槛制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或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三)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四)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五)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较强,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或版权共计5项以上,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1项以上并在产业化方面有显著成效。(六)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泰安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遵循绿色门槛制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二)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或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内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1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五)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三章认定第八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泰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二)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并将推荐文件及申请材料(纸质及电子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管理和服务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第十条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及当年通知,组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及复核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材料主要包括《泰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第十三条因第十二条第(一)~(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因第十二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并暂停其推荐单位下一年度申报工作。第十四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市区工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变更。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公布。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择优推荐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申请材料、复核材料内容和相关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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