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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政策文号:青科规〔2021〕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科技局利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其他科技资金和计划项目的信用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按照依法依规、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坚持“预防与惩戒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的原则,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更好发挥科研诚信建设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是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牵头处室,研究制定科研诚信信息的记录、评价、应用等相关制度规范,统筹开展科研信用查询,协调各业务职能处室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处室是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责任处室,负责修订完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诚信履责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六条各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市直部门等项目主管单位要不断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加强对本辖区、本领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研诚信管理,对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与市科技局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科研诚信预防、调查、失信行为处理等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第八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自律,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科研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第三章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第九条实行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制度,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是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监管的需要,建立的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记录了在审计、纪检监察、举报、监督检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过程中,发现并查处的存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第十条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违规违纪具体情形及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通知》(国科发监〔2020〕360号)、《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9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处室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科研不端、违规、违纪等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并于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监督处备案,由监督处统一汇总后,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第十二条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处理决定中有处理期限的,在处理期限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没有处理期限的,自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起,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十三条健全科研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异议申诉制度,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处理期限届满或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及时移出名录。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处理期限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定,可减少处理期限或移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第十四条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由市科技局掌握使用,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第四章科研诚信管理流程第十五条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第十六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对履行科研守信、科研伦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诺,并明确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处室起草项目申报指南时,应将科研诚信情况作为申报条件之一,有不良科研行为的责任主体应限制申报。第十八条各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填写诚信承诺书。市科技局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未提报项目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负责人诚信承诺书的,一律不予受理。第十九条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第二十条项目立项后,各业务职能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时,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均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同时,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业务职能处室、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科研失信行为,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提报验收或绩效评价申请材料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对验收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青岛市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办理。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将项目承担单位(企业类)、项目负责人(非企业类)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自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到期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三条加强与市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对接,开展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和信息共享运用。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按照《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19〕323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科研诚信查询第二十四条本规程中涉及各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查询,主要依据以下数据来源:1.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2.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3.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青岛);4.信用中国。从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中查询科研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青岛)和信用中国中查询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对查询到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严格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类型科技计划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信用查询工作。按查询对象分,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的事前资助类项目,分别查询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状况;政策实施对象是法人单位的奖补类项目,只查询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状况。按项目立项阶段分,项目初次立项时,分别查询是否属于科研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或验收通过后拨付尾款时,只查询是否属于科研领域失信责任主体。第二十六条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项目评审、计划下达两个环节进行信用查询。项目评审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查询,生成信用查询匹配结果和信用报告,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相关业务职能处室。业务职能处室应对信用异常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调查,提出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意见。项目立项前,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展信用查询,生成信用查询匹配结果和信用报告,对查询结果进行分类,会同业务职能处室和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调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停止立项、停止发放补助资金等处理意见。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七条探索建立科研诚信分类评价制度,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开展科研诚信评价指标研究,以分类评价结果为依据,对责任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监管。第二十八条依托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青岛市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逐步推动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研诚信数据库、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22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日。本规程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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