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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政策文号:青科规〔2021〕17号 有效性:有效
为国合基地发展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第七条国合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不断增强引领示范能力;(二)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对取得的重要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调整等情况及时上报组织推荐部门或市科技局;(三)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国合基地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国合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发展方向与本市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三)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四)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五)申报单位无失信行为。第九条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独立法人机构,且在本市注册1年以上;(二)制定国际化发展布局,具有明确的产业方向和目标,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三)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原则上应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服务),具有开展研发国际化布局的基础与能力。第十条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国合基地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二)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突出贡献,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实质性进展及成效,具有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研发的经验;(三)与国外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第十一条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科技中介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本市注册1年以上;(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等中介服务;(三)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四)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与输出、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本市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第十二条依托科技园区建立的国合基地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科技园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平台;(二)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产业集群、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三)具有吸引海外研发机构和企业落户、有效推进园区内企业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园区内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在促进相关领域产业集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第四章认定、评估及管理程序第十三条国合基地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网上如实填写《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并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优选后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二)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考查评审,必要时组织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综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第十四条国合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评估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参加绩效评估的国合基地,按照要求在网上填报《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报告》,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二)评估内容包括:国合基地三年来发展状况介绍;研发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成果转移转化;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涉及的合作协议、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等资料;国合基地下一步工作计划。(三)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评估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综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的,组织推荐部门和市科技局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国合基地应积极配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整改一年,参加下一年度评估,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国合基地被国家、省评为优秀的,不参加市级国合基地评估。第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国合基地资格:(一)绩效评估不合格,整改后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估的和复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三)依托单位自主申请撤销其国合基地的;(四)国合基地所在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五)连续两年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六)申报或评估材料弄虚作假的;(七)通过信用查询有失信行为的。被取消或放弃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建设国合基地申请。第十六条国合基地实行重大事项调整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国合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人的监督和检查。在国合基地发生重大事项调整时,及时提交重大事项调整申请(附件2)及相关材料。以下情形可提出调整申请:(一)以下情形可提出调整申请:1.申请变更国合基地目标、实施方案(1)国内或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国合基地原定目标及实施方案等需要调整;(2)由于不可抗因素,造成国合基地原定目标及实施方案等需要调整。2.申请变更组织推荐部门、依托单位、合作单位、国合基地重要人员(1)国合基地组织推荐部门变更;(2)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外方合作单位变更;(3)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的中方负责人或承担基地工作的技术骨干变更;(4)外方合作单位的外方负责人或承担基地工作的技术骨干变更;(5)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外方合作单位等更名。3.申请国合基地退出为有序建立退出机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退出:(1)外方相关政策法规、外方合作单位、外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国合基地无法运行;(2)国合基地依托单位、中方负责人、技术骨干等发生调整等重大变化,致使国合基地无法运行;(3)其他不可抗因素,致使国合基地无法运行。4.其他其他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调整事项。(二)以下内容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1.国合基地名称;2.涉及该国合基地运行的核心内容及主要研究领域与方向。第十七条重大事项调整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如实填写《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附件2)并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至市科技局;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根据申请变更的事项内容直接批复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三)市科技局根据申请材料及专家评议意见,确定批复意见,并下发至组织推荐部门及国合基地。第五章支持政策对国合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国际技术转移、开展国际科技交流、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引进等工作,市科技局将给予优先支持。择优推荐国合基地申报省级、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推荐国合基地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国合基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国合基地给予奖补。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9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国际科技国合基地管理办法》(青科规〔2017〕10号)同时废止。附件:1.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doc2.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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