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
政策文号:邹政办字〔2021〕41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二条规定的住宅、商服用途房屋,房屋权利人取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又因房产交易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的,由房屋权利人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入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办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五)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市交易必须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继承、赠与、析产等非上市交易形式发生的房地产过户,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维持划拨,也可以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开发建设且已办理房屋登记的小区,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确定小区四至界线及用地面积,建设单位或市人民政府指定代办主体申办小区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四、办理程序(一)房屋权利人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同时房地产转让双方申办不动产转移登记,递交申请资料如下:1.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2.房地产转让合同;3.转让双方身份证明。(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形成权籍调查表、权籍图。(三)房屋权利人签字确认《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受理通知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受理通知单》、房地产转让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等资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未取得房屋登记权利证书的;(二)纳入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的;(三)存在不动产权属纠纷的;(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不满法定年限的;(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济宁市、邹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六、其他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七、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办理房屋登记的国有租赁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附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受理通知单.docx【图文解读】《邹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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