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东...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1日 政策文号:东政办发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公布如下: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最低补偿面积补偿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且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41平方米。(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确定评估价值。(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确定的评估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三)被征收人既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又符合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应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面积补偿或者保障性住房,但不得重复享受。(四)被征收人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进行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补偿标准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根据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15元计发,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12元计发,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发。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按照标准双倍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内有大型设施、大型生产设备和大宗物品的,其搬迁费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四、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补偿标准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18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低于每月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等因素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按照3个月计发。(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五、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标准为房屋评估价值的0.3%。(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三)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四)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六、按期搬迁奖励及补助标准在规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总额一般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补助主要针对特殊困难家庭,包括生活困难、重大疾病及住房困难等家庭采取救助措施,补助对象的条件和补助金额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或未按期完成搬迁的,不享受奖励及补助。七、评估允许误差范围标准评估允许误差范围为±5%。八、专家鉴定费收费标准征收评估报告确需专家鉴定的,根据业务量每次收取鉴定费不超过5000元。九、房屋基本设备设施以外新增设施迁移补助标准注:本处未涉及的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实际发生时的情况予以评估。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0日印发的《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20号)同时废止。广饶县、利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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