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3日
政策文号:青科规〔2021〕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精神,全面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主要指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探索创新创业新模式,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各要素集聚,实现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企业孵化、产业提升等各功能有机聚合的新型组织。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统筹布局、权责统一”的原则,围绕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和重点新兴产业培育,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共同体打造成我市产业提质升级的新引擎,综合性、开放性、高端化的重大创新平台。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共同体规划布局建设,落实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补助政策。负责对共同体进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指导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审核、资金指标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共同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共同体建设支持政策措施,筹集配套资金并指导、监督补助资金使用。协助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七条共同体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建设,依托建设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牵头单位应为行业领域内具有引领地位的头部企业,主要负责牵头组建共同体组织机构,明确各方职责;统筹参与单位共同为共同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牵头研究制定共同体建设运行实施方案、提出建设申请,组织推进实施。参与单位应为在“政产学研金服用”某要素领域内具有领先地位的独立法人机构,能够为共同体建设提供要素领域支撑。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第八条申报共同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托建设单位须为青岛市内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创新能力强,资金来源相对稳定。(二)产业方向明确。共同体服务产业应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现代海洋、新能源新材料等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推动产学研各要素协同创新。(三)体制机制创新。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明确的利益共享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能有效调动产业、人才、科研、金融资本、科技服务等各类创新资源,协调各方共同支持共同体建设。(四)功能特色鲜明。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要素,在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五)基础条件坚实。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资金来源相对稳定。具有满足共同体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孵化载体等条件。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研人才团队和专业化的科技、产业、金融等服务人才团队。第九条市科技局发布共同体建设指引,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现场考察论证等工作,对拟支持建设共同体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市科技局发布支持建设通知。共同体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章支持政策及支出范围第十条市、区(市)两级对支持建设的共同体进行奖补,奖补额不高于依托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具体金额结合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统筹安排。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结合区(市)资金支持情况,根据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目标绩效,最高奖补不超过2000万元。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六个方面。(一)重大技术项目研发。围绕产业创新发展,为解决“卡脖子”等重大技术难题,由共同体研究确定实施的重大技术项目研发,可参考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支出。(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共同体建设的特别为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孵化器、成果转化基地、检测测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三)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共同体承担实施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或从国内外引进的先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以及共同体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四)科技服务。共同体开展的技术评估、技术集成与转化,技术转移中介等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活动。(五)人才团队引进。共同体引进能够推动该领域突破发展的急需紧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的经费补助。(六)投资共同体设立的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参股共同体设立的发展基金。第十二条补助资金不得开支基建、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共同体创业活动、运行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共同体自筹资金中列支。第十三条在政策实施期内,除普惠性政策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共同体牵头单位不重复享受科技政策和项目支持。第五章资金支持方式及要求第十四条补助资金可采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一)无偿资助方式。按照共同体建设计划任务书、建设进度及绩效评价结果分期拨付,直接拨付至共同体牵头单位。共同体经批准建设,由市科技局、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单位联合签订建设计划任务书。根据签订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按补助资金预算的40%拨付第一期资金。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共同体建设中期绩效评估,共同体向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同时,按不高于补助资金预算的40%提出第二期资金使用申请。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汇总报送市科技局。申请材料包括:共同体补助资金申请表、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表、先期拨付的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和自评报告、自筹资金配套情况及使用计划、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共同体建设任务目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补助资金额度,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不高于补助资金预算的40%拨付第二期资金。共同体建设期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总体绩效评价。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共同体,按补助资金预算总额拨付剩余资金。已履行建设任务书各项约定但未达到绩效目标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因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原因导致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取消补助资格并收回前期投入资金。(二)股权投资方式。共同体经批准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参照市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有关规定实施。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共同体牵头单位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承担直接责任。共同体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共同体建设方案、计划任务书、资金分配方案等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支出范围或调整投资。如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共同体应当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补助资金拨付后,共同体牵头单位应按照共同体建设方案、资金分配方案等要求,及时组织预算执行。补助资金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补助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第十七条共同体发生变更、撤销等情况,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结余经费,按照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在共同体已完成绩效目标前提下,结余经费可由共同体留存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第七章绩效评价第十八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部署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和公信力。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绩效评价报告,确定绩效评价结果,推进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目标表纳入建设任务计划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共同体编制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审定自评报告、审核评价基础资料,督导共同体落实评价意见。共同体负责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区(市)科技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和评价基础资料,针对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组织整改。其中,共同体牵头单位负责督促、协调成员单位按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材料,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工作视需要按建设进度分批次开展,经批复的共同体均须参加绩效评价,并按资金流向进行延伸评价。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总分为100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90(含)~100分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不合格。第二十条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一)决策情况。包括共同体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设立及作用发挥情况;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共同体运行和管理制度健全和运行情况等;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执行情况。(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共同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及运行情况;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三)产出情况。包括:1.开展技术研发和协同创新情况。主要包括共同体聚集产学研等创新资源情况;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联合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提升产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和产业创新效率等方面情况。2.取得科技成果情况。主要包括共同体获得科技奖励、知识产权、制定技术标准、获得新品种、新装置和新产品等成果产出。3.推动产业化情况。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培育孵化企业、带动中小微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情况。4.科研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情况。包括研究团队建设情况;培养高层次人才情况;引进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及团队情况等。5.带动引领产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共同体培育、招引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和完善产业链的项目,推进产业发展壮大情况;示范带动产业发展、对区域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的情况。6.创新平台建设情况。包括国家级创新平台创建情况;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研究院、实验室、孵化器、中试基地、服务联盟等自主或联合建设的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情况。(四)取得的效益情况。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重点评价实现新增产值、效益和税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技术服务收入等。(五)共同体特色亮点工作。包括体制机制创新情况;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国际技术合作、重大国际市场竞争,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获得省(部)、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建设经验得到推广应用;共同体其他特色亮点工作等。本部分工作特别突出的,期满绩效评价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程序包括:(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二)制订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三)发布评价通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共同体提报自评材料,包括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等。(四)审核评价。通过查验资料、实地考查、专家评议等方式,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评价报告。(五)根据共同体自评报告、第三方评价结果等确定最终评价结果。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科技局对共同体是否持续支持及支持强度的重要依据。中期绩效评估、期满绩效评价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计划拨付补助资金。其中,期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后续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共同体建设资格,并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监控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四条共同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取消补助资格,并收回前期投入资金,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一)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二)将补助资金用于与共同体建设任务书无关的支出;(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五)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青科规〔2020〕8号)同步废止。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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