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东政字〔2021〕31号)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0日 政策文号:东政字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标准,我市2021年度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三、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东营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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