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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单位大批量调用省级储备短缺药品,可能导致该药品库存量低于承储单位设定的警戒线时,应由所属市卫生健康委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确认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承储单位下达调用通知。承储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须及时将药品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在储备药品调出后的10天内,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第十六条医疗机构采购省级储备短缺药品,在执行“两票制”时可特殊处理。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建立短缺药品应急配送机制,根据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及时配送药品,并做好调用配送记录。第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通过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及时公布省级储备短缺药品库存等信息。省级储备短缺药品库存信息属内部工作信息,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不定期开展短缺药品储备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和承储单位落实和改进短缺药品储备和调用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本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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