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政策文号:泰人社发〔2021〕21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8号),指导和服务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应按照因企制宜、依法操作、分类实施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处理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第四条市属一级国有企业,以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改制,按照产权关系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的改革,须报市政府批准。改制企业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制订职工安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按规定组织实施。第五条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改革的不同方式,分类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改制企业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解散或撤销的企业,以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或撤销之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第七条企业改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第八条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在册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不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在国有资产处置日前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第九条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市属一级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权属企业按集团内部审核程序审核。第十条企业改制时,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享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并由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第十一条企业改制前已经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企业参加改制。第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但注册为集体企业的,改制时可以参照本办法安置职工。第十三条企业改制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清理各种劳动关系不规范的人员,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对停薪留职、放长假等离岗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列入企业改制的人员范围。挂名挂靠等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列入企业改制的人员范围。第十四条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五条企业改制时,企业的工伤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劳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等群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应当预留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第十六条为企业离退休人员预留的医疗费,应当一次性缴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依法解散企业职工核定的安置费用,除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预留的离休干部费用以及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费用须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缴纳或移交外,职工经济补偿金、5-10级工伤职工以及因病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等应当在企业解散程序终结前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和有关人员。为改制企业职工预留的、需要在未来分期支付或缴纳的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保管并按规定分期支付给职工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在改制后企业按期、及时、足项、足额地支付或缴纳职工安置费用的前提下,职工安置费用的结余部分归改制后企业所有,不足部分由改制后企业补足。企业改制时预留的有关费用,改制后新增支付项目或者调整支付标准的,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支付。第十七条企业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主管或监管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对已计入费用的,不得重复计算。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的规定处理。企业职工的集资款按企业制订的集资办法据实核定退还,因集资生成的其它款项由改制企业根据资产状况与职工协商意见,达成一致返还。企业拖欠的职工医药费,按企业原医药费报销规定据实核定,并由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主管或监管部门确认,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由改制后的企业补缴。第十八条企业改制时,须将职工安置方案和劳动保障费用中涉及职工权益等内容面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安市医疗保障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依法清偿的职工权益计提,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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