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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促进海洋科技与产业协同创新,推动青岛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以涉海企业、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等为建设主体,以培育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通过企业、科研教学机构等强强联合设立的创新机构,开展支撑海洋产业发展的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第三条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坚持“开放、联合、共享、竞争”的原则,以人才、科研、产业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任务,集聚优势科技资源,组织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并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新机制。(一)围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装备、海洋渔业、海洋新材料、海水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观测监测、海洋管理、海洋信息等领域,承担有关重大课题研究任务,开展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二)开展海洋领域新技术、新模式及标准、工艺、装备等技术成果的工程化、系统化集成创新,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三)培养、聚集行业技术研究和管理人才,打造高层次的海洋产业科技创新团队。(四)开展国际海洋科技合作与交流,实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五)开展技术研究、工程设计、咨询、培训等服务。(六)创新海洋科技管理机制,加速创新链各环节之间的技术融合与扩散。第四条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对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各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申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第六条申报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牵头单位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海企业、科研教学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二)具有较高的经济及科研开发实力。有必要的实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拥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亟待转化的技术成果。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牵头单位为科研教学机构的,申报领域应掌握3项以上重大技术成果。(三)具有完善的产学研体制机制,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成员单位总数不少于3家。(四)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符合我市海洋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重点发展需求。(五)管理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六)具备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广、科技咨询服务、行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能力和条件,能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第七条认定程序(一)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申请书》,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核实,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海洋发展局。(二)市海洋发展局依据海洋产业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根据审核、专家评审以及现场考察结果,综合评定提出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在市海洋发展局政务网站公示后,发文公布认定结果。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机制。(一)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与决策,主任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代表协同创新中心签署有关文件。(二)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政策、总体规划、项目遴选、管理实施等提供咨询。(三)牵头单位及协同单位应保障人员、仪器等创新要素的投入,组织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并优先享有协同创新中心的相关资源。第九条市海洋发展局对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一)协同创新中心每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估报告报送市海洋发展局。自评估报告包括协同创新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二)市海洋发展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协同创新中心运行评价。运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组织管理、研发投入、科研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科技咨询服务等。协同创新中心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由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享受有关政策支持的依据。第十条协同创新中心名称、单位如需变更,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海洋发展局审核批准。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协同创新中心资格:(一)连续两年未按时上报自评估报告;(二)运行评价等次为不合格;(三)牵头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四)牵头单位被依法终止;(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第四章扶持措施第十二条对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在科技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或支持。第十三条对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在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第十四条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研发、创新发展任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利用各类平台、媒体加强对运行评价结果优秀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宣传推介,引导社会资本、平台公司投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项目培育。第十六条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配套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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