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0日
政策文号:泗政办发〔2021〕1号
有效性:有效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入市范围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和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且上述两类土地是经国土空间规划(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二、入市程序1.入市申请:入市主体按照议事决策民主程序,提出入市动议,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符合行业准入政策,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入市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入市决议,报相关镇(街道)审核同意,提出入市申请。2.方案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县财政、发改、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会审,初步通过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3.入市交易: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土地公开竞价出让;成交后用地单位与入市主体签订用地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手续办理: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和建设许可,县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环评批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确权登记。三、相关规定1.入市土地应进行所有权确认、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司法查封等限制条件。2.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其中历史形成的采矿用地、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前形成的建设用地及公益事业、公共管理、基础设施、一户一宅用地,不再进行处罚,其他无合法来源的处罚后方可入市。3.在县城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四、入市价格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五、价款缴纳入市土地价款缴各镇(街道)指定账户,入市主体出具票据。六、收益分配竞得人缴齐价款后,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扣除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保费、新增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各种必要税费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县政府、镇政府、村集体按照30%、20%、50%的比例分配收益调节金。七、在上级相关政策出台前,暂时按照本方案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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