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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严格矿产资源监管十条断然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砂石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推动砂石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全县范围内砂石(机制砂、石子)加工企业及加工点。二、工作要求按照政策要求,所保留企业需具备合法完善的统一手续,包括环境评价、项目立项、工商注册、土地手续等基本要件。指导企业规范化工厂化发展,严格按照砂石加工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进行整改提升,验收通过方可恢复生产,年内需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未保留企业予以关停取缔或转型退出。严禁新增产能,严禁审批新建砂石加工项目。三、方法步骤(一)调查摸底。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所有砂石加工企业全面排查,对企业统一手续等设立要件、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厂房建筑、现有环保设施等进行全面摸排,完成现有砂石加工企业摸底排查和甄别工作,绘制企业分布平面图,建立“一企一档”。在摸底调查、“一企一档”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实施整顿。各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砂石加工企业实施整顿。对于违规违法生产企业,由各镇(街道)及相关执法部门采取拆除生产设备、张贴封条等措施,确保砂石加工企业停产退出,加强监管巡查,严防企业私自违规违法生产。(责任单位:各镇街,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县应急局、国网泗水县供电公司)(三)综合整治。无合法手续的企业、加工点,一律按照“散乱污”取缔规定,由属地镇(街道)及相关执法部门负责清理取缔;其他未保留砂石加工企业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引导转产或有序退出。(责任单位:各镇街;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四)优化升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砂石加工行业综合整治验收标准,指导砂石加工企业优化升级。保留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实行整改提升,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五)巩固提升。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后续监管,巩固工作成果。由属地政府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加强巡查,严禁违规违法生产,确保本辖区内不出现新增违法违规企业和加工点。加强砂石运输监管,确保车辆各项手续完备合规,加大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查处力度。强化保留砂石企业清洁生产、扬尘治理、综合治税等监督管理,规范砂石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我县砂石行业长期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四、责任分工(一)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砂石加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负有主体责任,承担本辖区内砂石加工行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具体负责整合优化、关停取缔、停产、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任务。(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砂石加工企业的优化升级,研究制定砂石加工行业综合整治验收标准,指导砂石加工企业加快整改提升,负责砂石加工企业达标验收。(三)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负责做好砂石加工企业环保工作日常监管,依法处置无环评手续、不按环评要求生产、有环保违法行为的砂石加工企业;负责保留企业环评手续的整合变更,协同属地镇(街道)对符合“散乱污”砂石加强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关停取缔。(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处置未办理工业建设用地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不规范,非法占用和破坏林地、耕地的砂石加工企业;帮助保留企业协调解决企业用地。(五)县交通运输局。加强运输监管,确保车辆各项手续完备合规,加大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查处力度。(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严禁新批砂石加工企业;根据综合整治或查处结果,负责依法吊销拟关闭的石材加工企业营业执照(七)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综合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执行公务、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八)国网泗水县供电公司。负责按照属地镇(街道)要求对关停砂石加工企业依法断电;实时监控机制砂石加工企业日用电量,对用电异常企业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超范围经营砂石加工企业的查处;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砂石加工企业。(十)县应急局。负责对现有砂石加工企业现场的核验评估,依法处置不具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负责砂石加工企业综合整治期间,企业整改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十一)县网信部门。负责做好综合整治期间的网络舆情相关工作。(十二)县税务局。加强对目录清单内砂石加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附件3关于规范国企参与矿产资源项目的管理办法一、工作目标各县管国企依法、合规、积极参与矿产资源整治项目,实现全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并实现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二、强化措施实施项目在严格落实县矿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规定和要求的同时,重点执行好以下八条措施:1.所有国企参与的矿产资源项目必须经县矿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批准,严禁随意承接实施该类项目。实施项目务必合法合规手续完备,项目批复后3天内报县国有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备案。2.工程开工之前,施工现场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矿产资源监管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及时上传,实现监管区域全覆盖、无盲区,严格落实扎口管理责任,坚决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3.项目区内处置物实行全覆盖,周边设置连续围挡,防止出现扬尘问题;装卸时采用湿式作业法,且符合环保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要求;必须规范设置洗车台且正常使用,长度不少于9米,确保车身及车轮清洁。4.项目区内安全措施和警示标识齐全到位,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5.清运单位资质必须合法合规,且车辆达到国4以上环保要求,项目进出口运输通道畅通安全无拥堵,确保车厢全覆盖无抛洒,并严格执行运输路线管控;运输时段为7:00—19:00,特殊情况必须向县矿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报批。6.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项目批复后,安排公司专人开展不间断式巡查;清运批复后安排24小时值班值守,每班不少于2人,每个项目不少于4人,不准脱岗漏岗;并于每日9:00前向县矿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一天的资源运输车辆信息。7.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做好项目附近区域出现私挖盗采现象的信息上报。8.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矿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三、严督重考各参与矿产资源项目的国企必须成立监督管理工作专班,每周对公司开展的该类项目进行全覆盖督导检查,确保无违规无事故发生;县国有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成立督导检查工作专班,针对参与矿产资源项目,紧盯关键环节、关键部位,防止在施工、安全、环保、运输等方面出现问题。针对由于监管不力造成跑冒滴漏资源评估价达到5万元的,督促国企对项目区所有公司负责人员扣减一个月绩效,并在国企综合党委内通报;造成10万元以上,督促国企辞退该项目区所有工作人员,并建议组织部门对集团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同时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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