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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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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规范全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和《山东省重要湿地确认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带、水域,包括滨海湿地、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人工库塘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第三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认定为市重要湿地:1.已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2.已建立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3.在一个生物地理区域内,具有典型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4.珍稀、濒危、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聚集分布的湿地。5.对于维持一个特定生物地理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有积极意义的野生动植物种群聚集分布的湿地。6.定期或规律性支持着1000只以上水禽生存的湿地。7.定期分布有某一个水禽种、亚种的个体数量占全国总数量1%以上的湿地。8.支持着很大比例的本地鱼类生存,或对鱼类繁殖、洄游具有重要作用的湿地。9.具有集水、降解污染、调蓄洪水、补充地下水等重要生态功能,面积大于100公顷的湿地;或具有重要历史人文、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价值的湿地。10.容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湖泊、库塘湿地。第四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达到重要湿地认定标准且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湿地,可认定为一般湿地。第五条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由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议名录,经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编制青岛市湿地名录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名称、四至范围、总面积、湿地面积、土地权属、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机构或责任主体等内容。湿地命名规则:市或区市+湿地名称。第六条湿地名录在公布前应当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第七条纳入名录管理的湿地,因范围变化、面积增减,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进行调整,并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于自然资源变更登记。第八条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的调整程序,按认定程序执行。第九条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调整应当在公布后,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湿地保护和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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