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二条咨询、设计单位在编制或者咨询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区(市)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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