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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更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将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青岛市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统称“五类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对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时,不再要求其办理“灵活就业终止”手续。二、扩大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工种)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各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原则上不得少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学时的80%,理论授课学时应不超过培训总学时的30%。三、明确培训补贴标准(一)对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依照《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培训费补贴标准和鉴定收费标准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依照“10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职业(工种)五级(初级)培训费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二)参加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人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五级(初级)880元、四级(中级)1120元、三级(高级)1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按照五级(初级)150元、四级(中级)170元、三级(高级)230元的标准给予鉴定费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五级(初级)88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四、规范培训合格证发放管理严格规范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工作,颁发培训合格证的职业(工种)培训内容需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培训课时不得低于“10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职业(工种)五级(初级)培训课时。各区(市)要在遵循“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原则的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相关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组织工作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培训过程,评价培训质量。五、限定培训班班额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实际,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培训班班额(每个培训班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全面恢复线下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常态化。六、延长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期限对按照“10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青岛市户籍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期限,由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人社字〔2015〕23号)同时废止。附件: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目录.doc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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