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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四)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材料,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报建事项办理、竣工验收、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整合和完善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事项,加快推行“并联办理、联审联办”,提高审批效率。第三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家和省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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