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最终受让方(投资方)的约定及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条款。(六)涉及企业增资、产权转让同时进场交易项目,其增资价格与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一致,并按企业增资流程进行操作。涉及国有产权全部退出的公开转让项目,转让方可将应收标的企业的债权一并挂牌转让。三、国有产权置换事项(一)国有产权置换是指实施资产重组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或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以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二)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审核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与其他国有单位、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涉及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置换事项,分别由置换双方报所属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三)置换价格原则上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各级控股企业及其全资子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置换价格可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四、审计评估有关事项(一)涉及企业专项审计事项(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项目除外),应提供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对参股权转让项目,如评估基准日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一致,可以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替代专项审计报告;对成立不足1年且未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专项审计,以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评估的基础。(二)应收款项评估时,应当对重大款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全面分析和判断,合理确定应收款项的可回收金额,不得直接按照审计后应收款项净值确定评估值。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项目,应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评估结果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等评估结果不宜对外披露的评估项目,评估结果在企业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五、其他事项(一)对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其产权转让份额应在资本金实缴到位的范围内确定。(二)山东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制度,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依规开展国有资产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三)各省属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四)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可根据32号令及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市、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保障国有资产交易依法依规进行。(五)各省属企业批准的产权(资产)转让及企业增资等事项,应在审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报山东省国资委。(六)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9月28日政策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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