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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出租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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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规范我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出租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出租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落实整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文件规定,落实整改。一是统一审批。县国资局、县国有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租赁事项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二是公开招租。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人,按照“公开竞价法”进行,报价最高的承租意向人为承租人。三是统一评估。所有对外租赁的国有房产土地,统一由县国资局、县国有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四是统一合同文本。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应当按照《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财资〔2011〕35号)要求,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原则上一年一签,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由县国资局、县国有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审批,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各资产管理单位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报县国资局审批下年度租赁事宜。各资产管理单位于租赁期满五是统一执收资产收益。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租赁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县国资局开具“山东省非税通用票据”,全额上缴县级财政,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企业租赁收入由各企业自行规范管理。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存在的问题,按照上述要求,依法依规进行整改。二、提高认识,履行责任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出租行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国有房产土地出租行为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树立单位形象、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性。要根据存在的问题成立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纪委(纪检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整改任务,切实堵塞国有资产流失漏洞,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为保障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成立泗水县规范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出租行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规范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出租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开展不力及查实瞒报漏报的镇(街道)及单位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附件:泗水县规范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出租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泗水县规范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出租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王营县委常委、副县长成员:满斌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冯永晓县督查考核评价中心副主任张常伟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冯甲新县发展改革局局长惠令锋县财政局局长、国资局局长雷国防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国有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韩风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蒋廷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刘伟县审计局局长王庆利县司法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有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雷国防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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