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六条特色产业集群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申请表(附件);(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简介(3000字以内);(三)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四)特色产业集群内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产业荣誉称号、媒体相关宣传报道等材料;(五)各类创新研发中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建设材料;(六)产业集群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计算能力、存储能力、数据的存储、分析和使用等情况;(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七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的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项目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视情采用现场考察的形式进行核实。第九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公布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第四章集群管理第十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系统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集聚集约高质量健康发展。第十一条特色产业集群要加强平台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注重产业链配套,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特色产业智慧应用,提升产业智能化水平,提高集聚区管理质量,加大品牌培育与创建力度,推动区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市上一年度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三条特色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称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特色产业集群命名:(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建设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