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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或中止协议期间的医药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数额较大的;(四)被吊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的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对受到解除协议处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医保定点申请。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定点服务协议约定或具有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医保医师、药师,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服务资格、取消服务资格处理。暂停或取消医保医师、药师服务资格的,其开具处方(医嘱)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因履行定点服务协议发生纠纷的,可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调解、处理。第五章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对欺诈骗保等危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社会监督员,听取社会各界对医保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二十六条对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承办医疗保障服务的单位,以及参与医保基金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参照本办法接受监管。第二十八条追回退回的医保基金,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退回至相应的医保基金专户,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规定与之前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厨余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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