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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医疗卫生领域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县区(市属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内容(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1.基础研究。积极争取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开展地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市、县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市级和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对人工智能、现代海洋、高端装备、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中需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地方财政补助,对围绕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全市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东营市重点实验室、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等市级创新基地的补助,以及对市级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市级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县区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主要通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县区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化,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纳入市级规划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县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五)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委托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区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为市级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实施的人才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重要活动中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七)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区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八)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九)科技领域的其他财政支出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由市级和县区财政按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事项。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经费等予以支持;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县区实际,鼓励县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2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二、配套措施(一)增强财力保障,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二)协同深化改革,突出实施绩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三)统筹推进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系统梳理并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到实处。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市属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内容(一)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两类。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市级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2.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市统一实施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免费产前筛查等妇幼项目等。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根据事件涉及人群和地域范围、受害程度等因素予以补助。全市统一实施的妇幼项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予以补助。(二)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级和县区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东政发〔2019〕2号文件执行。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区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三)计划生育。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等。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东政发〔2019〕2号文件执行。市级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确定全市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四)能力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支农等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县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县区予以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项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县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区予以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中医药项目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县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市级制定全市基础标准的事项,各县区政府可在确保全市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各县区标准高于市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各县区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原城镇户籍无业居民两癌筛查项目、有潜在风险的三级以上严重精神病患者监护奖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险、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等社会保障政策,暂按原政策执行,市、县区分担比例按照东政发〔2019〕2号文件执行。二、配套措施(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二)完善市以下分担机制。要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县区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县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政府保障能力。(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级和县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供。对县区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县区(市属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内容(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根据我省确定的基础标准,省级财政承担以外的部分明确市与县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1.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省级财政承担以外的部分由市与县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按照省定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省级财政承担以外的部分由市与县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3.校舍安全保障。城乡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国家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情况相应调整完善我市政策。4.其他经常性事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补助、免费提供配套练习册及作业本、低保家庭子女免费学生装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5.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级财政继续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转移支付等统筹给予支持,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学生资助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1.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全省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平均资助标准,省级财政承担以外的部分由市与县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后根据国家幼儿资助制度建立情况相应完善我市政策。2.高中阶段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全省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免学费补助标准和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省市与县区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省级财政承担以外的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属学校所需经费省级财政承担以外的部分由市与县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3.高校国家助学金。全省统一实施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省市与县区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省级财政承担以外的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属高校所需经费省级财政承担以外的部分由市与县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4.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全省统一实施的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省规定由省级制定奖励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由省市与县区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部属、外省高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生源地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市属(含民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县区属(含民办)高校所需经费补助由县区财政承担。5.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全省统一实施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省市与县区主要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属高校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按省规定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属高校贴息由学生生源地市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风险补偿金补助省级财政承担以外的部分由学生生源地市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东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6.高校赴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全省统一实施的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负担以外的部分由毕业生就业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其他教育救助按照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可结合实际确定分档资助标准和分区域资助面,提高资助精准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县区给予支持。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各县区在确保省定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省定基础标准的,经市级报省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各县区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教育公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二、配套措施(一)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三)明确各级权责,增强保障能力。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统筹资金,加大对区域内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增强教育保障能力。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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