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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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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为切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任务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全市区域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地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黄河河口管理局等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三)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按照《暂行办法》及操作规范明确的内容和程序,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或者组织市级以下登记机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海域开展确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单位,各县区政府)(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其他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五)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类型结合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地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自然保护区管委会等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现与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信息、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大数据局等单位,各县区政府)二、时间安排从2020年开始,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目标。(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8月底前)。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各县区8月底前制定本级工作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9月-2022年)。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做好涉及我市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梳理制定各级负责登记的全市自然资源清单目录,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重点区域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黄河河口管理局等单位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做好确权登记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二)强化统筹配合。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建立检查、巡查、月季报等制度,严格把控质量和进度。(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编制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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