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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东政办发〔...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提升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招商吸引力,充分发挥政策效能,市政府确定,对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相关扶持奖励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依法注册在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以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的东营市以外的相关机构或市内部分金融机构。(一)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本规定所称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等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上述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已获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可,且未列入异常机构名单;2.新设立或迁入并书面承诺,投资基金在清算之前不迁出基金中心,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之日起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3.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实缴)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4.投资基金资金账户须进行账户托管,签订托管协议;5.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向基金中心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市财政局审查认定。(二)以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的东营市以外的相关机构或市内部分金融机构。主要包括: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机构;3.具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的资产管理机构等;4.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部、投行部以及机构部(含东营市本地)。以上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入驻机构(包括公司制机构、合伙制企业、机构分公司等)要依法注册在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的备案或许可,且未列入异常机构目录名单;3.入驻机构及其高管未列入监管监察等相关部门异常机构目录、黑名单;4.经营过程中未出现异常、不良记录;5.拟入驻机构向基金中心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市财政局审查认定。二、扶持政策(一)落户扶持。1.对于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其实际规模、实际办公人数等确定为其提供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超过1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赁费。自用办公用房免费使用期限为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管理公司管理多支基金或其管理人员多处任职的,视为1家公司)。对于其他入驻机构,根据入驻机构人员、业务等情况提供相应面积的自用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自机构入驻审核通过之日起3年内免费使用,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赁费。2.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购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按每户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3年购房补贴(每人只享受1次,所购住房满一年后按年兑现);在本市租用住房的,自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次月起,按每户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3年房屋租赁补贴(每人只享受1次,所租住房满一年后按年兑现)。享受扶持政策的办公用房、租用住房一律不得转租;高级管理人员享受购房补贴期间,其所购住房转让、出租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二)投资奖励。1.鼓励已入驻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积极投资本市境内企业,对于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部分,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因此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投资奖励按累计实际投资金额计算,不重复计算。享受奖励政策后又增资的,计算奖励金额时扣除已兑现奖励部分;山东省内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及本市国有企业参股的子基金,计算奖励金额时扣除其参股出资部分。3.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镇化建设等领域的投资基金,不适用投资奖励。(三)地方贡献奖励与扶持。1.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根据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数额给予地方财政贡献100%的奖励。2.对符合《东营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38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政策推动东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东政办字〔2019〕60号)规定的投资基金,申请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的,可优先合作并按规定给予让利。(四)管理人才奖励。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自入驻基金中心之日起5年内,根据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数额给予地方财政贡献100%的奖励。三、兑现程序基金中心服务机构负责汇总、核实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补助申报资料,报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将奖励资金、扶持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兑现1次。四、其他事项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迁入基金中心的,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已入驻基金中心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政策出台之前发生的实缴出资、投资、财政贡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在本政策出台之后发生的投资、财政贡献按本政策规定执行。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9日印发的《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同时废止。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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