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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泉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51号)和我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泉城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且贡献突出的人员。第三条“泉城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党管人才、面向基层和注重实绩以及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社会工作者中选拔产生。第四条“泉城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50人(其中养老服务领域和谐使者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管理期为4年。第五条“泉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泉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泉城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殡葬服务、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家庭发展、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泉城和谐使者”重点从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第七条“泉城和谐使者”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组织和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为所在单位、地区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取得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水平证书或参加省市养老管理和服务培训且评价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第八条“泉城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好中选优”的原则,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和市民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从本区县、本行业所属单位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一)部署申报。评选年第三季度,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二)组织推荐。各区县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区县、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第九条推荐申报“泉城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一)“泉城和谐使者”申报表;(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四)本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第十条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一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泉城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第四章待遇第十二条“泉城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第十三条“泉城和谐使者”名单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市每年组织部分“泉城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培训以及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等活动。第五章管理第十四条“泉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泉城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泉城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泉城和谐使者”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专业培训、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十六条对“泉城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者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泉城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泉城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并停止相应待遇。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第十七条加强对“泉城和谐使者”先进事迹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发挥“泉城和谐使者”作用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八条“泉城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获得“齐鲁和谐使者”称号的,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不参与“泉城和谐使者”选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参与选拔。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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