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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水利局印发《泰安市水利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安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1日 政策文号:泰水规字〔2020〕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水利局,泰安高新区农工办、泰山景区农发办、徂汶景区住建部,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局属各单位:现将《泰安市水利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泰安市水利局2020年6月1日泰安市水利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水利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退出及奖惩解除机制,建立健全水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泰安市信用办《关于加强和规范红黑名单认定加快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体系建设的通知》(泰信用办〔2020〕2号)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对“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退出及奖惩解除的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重点建设、招投标等领域给予奖励和表彰的;(二)经水利部评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AA的;(三)获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的市场主体的;(四)其他守信行为应当列入守信“红名单”的。第四条失信“黑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一)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二)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三)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四)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五)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市水利局依法认定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第五条“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名单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内容;(二)列入名单的事由行为、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内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公示、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第六条产生“红黑名单”遵循以下程序:对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的“红黑名单”的初步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通过泰安市水利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长办公会批准;对认定为“红黑名单”的,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登载,并报送市信用办在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发布;有异议的,由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会同相关科室站中心、单位进行核实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第七条对列入“红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守信激励措施:(一)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评标办法中给予适当加分的激励措施;(二)在各类水利评奖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评选;(三)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减少检查频次;(四)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可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或简化程序。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允许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五)其它激励措施。第八条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失信惩戒措施:(一)限制或者禁止水利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二)在水利综合评价、评奖评优中予以限制;(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水政执法和管理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四)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九条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第十条“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等不良行为的;(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四)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且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第十一条“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1.经异议核实,“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二)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市水利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且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第十二条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退出“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当依据申请对“黑名单”主体纠正失信行为进行核实和认定,对符合退出“黑名单”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将其从“黑名单”中撤出。第十三条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第十二条情形的,市水利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发布信息。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功能区水利部门对水利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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