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政策文号:金政办字〔2020〕9号 有效性:有效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经济发展后劲,鼓励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单位应纳尽纳、应统尽统。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工作“四上”企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排头兵,是经济总量和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增加就业、提高居民收入的主要载体。“四上”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直接决定GDP、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的总量和速度,直接反映经济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成效。加强“四上”企业统计,对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主动对标找差距,积极对标抓落实,在工作中加速加压,把培育和扶持企业“升规纳统”作为客观、真实反映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宣传和执行力度,督促、指导企业健全完善财务账簿,依法纳统,真实上报数据,走规范化发展道路;要既抓培育、又抓入库,既促数量突破、又促质量提升,切实把“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工作作为全面准确反映“四新”经济、“十强产业”发展状况等新旧动能转换成效的重要内容。二、明确“四上”企业培育纳统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纳统”的原则和“党委政府全面领导、统计部门业务指导、行业部门分工负责、企业依法规范报表”的工作模式,加强对本行业规模以下企业的摸排梳理,建立健全“准四上”企业库,并加强对在库企业的扶持培育和动态监测,对达到规模以上统计标准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纳统,确保全面准确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一)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规模以下企业的摸排梳理,建立健全各行业“准四上”企业库;宣传、动员、督促达到规模标准的企业及时到统计部门申报纳统;加强对“准四上”企业的扶持、培育、监测、指导,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二)财政部门: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企业的奖励激励政策,负责落实兑现“四上”企业财政奖励经费和培育工作经费。(三)税务部门:负责每季度向统计部门提供纳税企业累计纳税收入符合“准四上”企业标准的企业信息,并会同统计部门做好“准四上”企业的监测工作。(四)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每月向统计部门提供新注册、信息变更、注吊销企业信息等资料。(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个转企”工作;及时提供经营异常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企业年报信息等资料。(六)统计部门:负责做好企业纳统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与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提供资料的比对;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已纳入单位信息变动进行重点监测;整理汇总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准四上”单位,维护全县“准四上”企业库;牵头建立部门纳统联席会议机制,逐一落实好责任,确保各环节工作高效衔接、顺畅运行。三、强化“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四上”企业培育申报纳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负责”的原则,建立推进有序、责任明确、奖惩分明的企业培育和考核激励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科室,各镇街、园区是企业“升规纳统”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精心培育,做到既抓增量入库,又抓存量培育。县政府将定期通报各镇街、园区工作进度情况。(二)政策激励,强化扶持。对各镇街、园区及各主管部门,制定年度新增“四上”企业数量考核办法,并纳入全县综合考核。对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进行资金奖励,每户奖励3万元,奖励实行2-1分年度拨付,即第一年拨付2万元,第二年拨付1万元(若企业在此期间退出规上企业,余款则不再享受;若企业已享受过一次奖励,再次申报则不予奖励);制定“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对于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的“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给予一定物资奖励,用于其误工、交通、通讯等支出。以上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并对“四上”企业和列入“准四上”企业库的后备企业在项目资金、财政支持、资源配置、专项申报、公共服务、荣誉评定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扶持和奖励激励,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土地、用电、拆迁等实际问题,帮助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三)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培育机制,对纳入“准四上”企业库的企业要重点监测,“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建立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培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已入库“四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的指导,统计部门要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证企业上报数据有出处、有依据、有来源、可溯源,确保报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四上”企业标准的单位要及时退出,做到应统尽统、应退尽退,促进“四上”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四)强化督导,狠抓实效。采取专项督查、定期通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培育纳统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度迟缓,影响全县进度的,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四上”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对不依法统计或统计诚信不达标的企业,取消相关扶持和奖励政策。附件:1.金乡县“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四上”企业纳统标准及申报事项3.“准四上”企业标准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金乡县“四上”企业培育纳统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李福东县委常委、副县长王建文副县长副组长:张亚军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杨灿立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程远鹏县财政局局长耿清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冀思广县商务局局长韩科峰县统计局局长、督查和绩效评价中心主任成员:尚雷强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刘卫奎县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霍彦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李新社县财政局副局长付长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郭凤荣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作烽县商务局党组副书记寻立波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李卫星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魏渭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蒋卫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汝平县统计局副局长曹启军县税务局副局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王汝平兼任办公室主任。附件2“四上”企业纳统标准及申报事项一、“四上”企业标准(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申报时要达到标准)。(二)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三)限额以上贸易企业:1.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业产业活动单位。2.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3.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及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申报时要达到标准)。(四)规模以上服务业: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的调查单位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规模标准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申报时要达到标准)。二、“四上”企业审核时间按照国家统计局“四上”审核有关文件的要求,审核工作分为年度和月度两个申报审核阶段,企业年度申报一般为每年的10月—11月分两批次进行。月度申报审核一般为每年的2月—12月逐月进行。三、企业纳统程序企业纳统实行“五级联审”:达标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后,乡镇(街道)统计机构需对企业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一审”;县级、市级统计机构要逐级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行业划分的准确性、单位的真实性、数据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二审”和“三审”,并对申报单位进行核实或随机抽查;省级统计机构对市级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四审”,并随机进行抽查,确认无误后报国家统计局进行“五审”(即终审),完成审核的企业正式纳入统计范围(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四、企业申报纳入所需材料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工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利润表》(加盖单位公章)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此外,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须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仅对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附件3“准四上”企业标准1.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2.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业产业活动单位。3.年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4.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及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5.年营业收入8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的调查单位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6.有已审批、核准或备案等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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