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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为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239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办字〔2019〕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村级动物防疫员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村级动物防疫员作为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的一线力量,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坚强基础。自我市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以来,村级动物防疫员服从大局、辛勤工作,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随着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乡村振兴功能的不断拓展,以及力量下沉、巩固基层基础要求不断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肩负的职责更加繁重。当前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还存在制度不健全、布局不合理、缺乏保障机制等问题,难以满足日益严峻的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需要。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是推进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创新管理模式,夯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础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管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为重点,改革现行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模式,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创建基层畜牧兽医工作网格化监管模式。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明确责任、择优选用、提高待遇、提升素质,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热爱本职、恪尽职守、扎根基层、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的高素质村级动物防疫队伍,落实畜牧兽医网格化监管责任,保障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三、村级动物防疫员改革的主要内容(一)人员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与其承担的畜牧兽医实际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每10个左右行政村配备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名额根据各镇街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根据各镇街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人数(具体选聘人数见附表)。(二)人员待遇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按照“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方式管理,基本工资参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外,剩余部分由省、济宁市切块下达的乡村镇兴重大专项资金及我市本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三)选聘方式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具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现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选聘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畜牧兽医或相关专业(饲料与动物营养、动物遗传与育种、动植物检疫、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男性45周岁以下(1974年12月1日后出生),女性40周岁以下(1979年12月1日后出生);现从事畜牧兽医工作两年以上人员年龄可放宽至男50周岁(1969年12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45周岁以下(1974年12月1日后出生)。(四)承担职责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承担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宣传、强制免疫注射、畜禽标识加挂、免疫及养殖档案建立、动物疫情报告、畜禽养殖统计和信息化基层数据维护等公益性任务;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诊疗、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辅助实施饲养场、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监管,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协保理赔;配合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调查和扑灭,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畜禽、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及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参与基层畜牧兽医站技术推广和服务等工作。(五)管理方式村级动物防疫员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劳动合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对其监督管理、指导和培训。各镇街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日常管理和使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和设施设备。四、保障措施(一)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要按照职责法定原则,进一步落实畜牧兽医部门监管责任和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划定监管网格,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奖惩,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推动畜牧兽医监管重心下移。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专司村庄、社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责,不得以各种名义借调到其他单位从事与畜牧兽医专业无关的工作。(二)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经费保障。市财政要统筹用好中央基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和各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保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要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必要的交通、防护、信息终端、统计协管等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三)建立奖惩制度严格管理。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明确其权利及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健全完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和人员进出动态管理机制,依法约定各方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完善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附件:邹城市村级动物防疫员招聘人数分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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