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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公共自行车购买公众责任险;(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布客户服务热线,及时处理投诉案件;(九)开展公共自行车系统宣传工作。第十七条在公共自行车站点内,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非公共自行车车辆;(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四)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八条公共自行车系统实行24小时运营服务,租用公共自行车两小时内免费、超时低价收费。第十九条公共自行车租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熟练的自行车骑行能力;(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人应当在同行的成/人监护下租用公共自行车。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醉酒、智力障碍、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第二十条租用公共自行车实行实名制,租用人应当与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单位签订公共自行车租赁协议。公共自行车租赁协议应当载明使用规范、服务承诺、押金收取标准与退还条件、收费标准、安全骑行注意事项、免责条款、车辆遗失损坏赔偿标准等。第二十一条公共自行车租用人在骑行时,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并按照使用规范正确使用车辆,不得载人骑行。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禁止破坏、盗窃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拆除、迁建费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运营服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包括自行车、站点控制器、锁止装置、底板、蓝牙道钉、监控通讯设备及其他配套管理服务设施;(二)运营设备,包括调度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工具、自行车清洗工具等设备。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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