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 政策文号:东政办发 有效性:有效
为保障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于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自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行为,执行本方案。二、重点任务(一)统一参保登记和管理。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二)明确缴费比例。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为6.5%,个人为2%;企业单位为7.5%,个人为2%;灵活就业人员为8.5%。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保险费率。两项保险统一征缴,基金合并运行。要及时调整会计核算科目和报表体系,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三)保障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仍按原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企业单位参保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下列产假期限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单位缴纳当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月发放生育津贴。流产、引产等计生手术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和基本医保报销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报销生育医疗费。(四)规范享受待遇条件。用人单位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生育前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月补支职工生育津贴。补支生育津贴期间,参保人员需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五)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推进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强化生育医疗服务监督,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六)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体系。(七)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两项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动服务水平提升。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两项保险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情况。(八)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从我市人口形势和基金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和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三、保障措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国家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牢政策底线,做好风险管控,及时研究解决两项保险合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合并工作顺利开展。要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经办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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