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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非定点医疗机构(含未纳入协议定点的新增执业地址)、暂停医保结算业务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的;(四)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医保业务,或暂停医保业务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六)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估和信用评价体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监督,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将严重违约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约情况,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拒付或追回违规违约费用、暂停医保业务、扣除考核保证金、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对其进行处理。其中,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专业医疗机构,可参照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程序,申请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或承担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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