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监督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7日 政策文号:青市监规〔2019〕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商业广告、宣传材料、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采用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将本应由双方协商完成的部分事先单方进行设定,视为格式条款。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格式条款公示制度是指提供方在使用格式条款与对方签约时,将格式条款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展示,接受政府部门或社会公众监督的制度。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进行指导,鼓励会员企业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格式条款。第五条提供方采取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合同范本与消费者签约的,应当进行公示。对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合同范本条款进行修改的,或者将本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条款,提供方预先进行设定,该格式条款应当进行公示。第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第七条市市场监管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工作规范、统一平台管理、统一督办反馈,具体操作流程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局每年选择1-2个重点行业开展格式条款公示工作。组织各区(市)局对重点行业内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抽查,发现没有公示的,应当督促企业进行公示。第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对公示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专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审查意见及时向委托机关反馈。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审查意见以转办或者督办的形式向有关区(市)局反馈,由区(市)局向提供方下达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各区(市)局应当按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反馈办理意见。第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示格式条款的监督指导,发现提供方采用的格式条款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和公序良俗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但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向提供方做出书面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第十二条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和公众良俗的具体条款及内容;(二)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三)不予修改的行政责任;(四)修改时限;(五)提供方提出异议的权利。第十三条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做出修改建议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第十四条提供方提出异议的,做出修改建议的部门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要求修改的意见。第十五条提供方对格式条款修改建议无异议的,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提供方对格式条款修改建议提出异议,做出修改建议的部门经审查后做出维持原修改建议的,提供方应当进行修改并进行公示。第十六条提供方应当进行公示,却不进行公示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进行修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约谈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开需修改的格式条款和修改建议;(三)通过新闻媒体点评格式条款,发布消费合同警示,提醒社会公众注意;(四)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通报;(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十七条经公示或经建议修改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1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监督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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