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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分离,合理界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含关联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第三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各自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定位。第四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建立上下级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协同配合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第二章审批职责第五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行使审批事项,依法履行主体职责,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第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第七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流程。第八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公示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九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机构应按照“合理注意”原则,依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核准形式审查事项;应按照法定原则,核准实质审查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机构要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第十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对外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的合法性负责。形式审查事项当事人违背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的,实质审查事项当事人审批后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由主管部门依有关程序法、实体法予以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审批事项,应征求有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十二条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权力由有关业务主管职能部门行使。第十三条有关职能部门要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对审批条件和技术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严禁推卸责任,杜绝监管空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第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十五条有关职能部门要推动“互联网+监管”,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第十六条有关职能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共同治理体系。第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要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过度、监管不当,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第四章衔接机制第十八条建立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谋划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划,协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十九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工作需与有关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对接或请示报告工作等情形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第二十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业务机构审批业务的指导工作,及时告知国家、省、市新的法规政策、解释答复、总量控制、规划限制、提交材料规范、证照版式等文件规定,切实保障政令畅通。第二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安排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行政审批业务会议、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第二十二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职能部门要搭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制度,保障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第二十三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各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统计检查审管信息推送认领情况,并按各自单位规定分类处理接收的信息。第二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行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决定,同时告知监管部门处理结果。第二十五条因划转事项前行政审批业务发生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应访应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助配合。第二十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审批、监管、审管衔接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嘉祥县审管信息推送认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实施,实现审管信息的共享互通,确保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无缝对接,按照《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祥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8〕4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县直部门通过审管互动系统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第三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做好对审管互动系统平台的维护和优化工作,加强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县直部门从事审管信息推送认领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该平台稳定高效有序运行。第四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产生的行政审批信息推送监管部门”的原则,通过审管互动系统平台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有关县直部门。第五条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监管信息,特别是与审批事项关联性较强的,应及时录入该系统平台并推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第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申请材料、审批结果及时完整地推送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将监管信息及时完整地推送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监管工作对时限有要求的,应在时限内完成审批、监管信息推送。第七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业务机构要按照“谁审批,谁推送,谁认领监管信息”的原则,由审批人员负责审批信息推送和认领对应审批事项的监管信息。第八条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应明确专人及时登录审管信息互动平台,点击认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系统自动记录签收人、签收日期。第九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业务机构要明确至少1名联络员,负责统计本机构办理业务数量及审批信息推送情况,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络员沟通协调,确保审批信息全部按时推送并及时认领。第十条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每日登陆审管互动系统平台,统计检查当日审批信息接收认领情况,及时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应业务机构的联络员沟通联络,确保审批信息全部及时认领。第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变动调整联络员的,应将调整后的联络员及时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保证调整前后审管信息的有序推送认领。第十二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业务机构应根据行使的审批事项,及时登录审管信息互动平台逐项配置主管部门和审批信息接收人,审管信息互动平台将自动推送办结的审管信息。各业务机构行使的审批事项发生调整的,应及时重新完成配置。第十三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接收认领审批信息后,及时启动日常监管。第十四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每月统计有关职能部门接收认领审批信息情况,及时将接收认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五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管机构未按照本制度接收认领审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对审管信息推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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